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是什么意思 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是什么

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是什么意思 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是什么

日期:2023-02-18 19:40:20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是什么  有很多的人都會想要終止勞動關系,但是不知道怎么終止為好。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系終止的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 

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是什么

  有很多的人都會想要終止勞動關系,但是不知道怎么終止為好。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系終止的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

  一、開除

  開除,是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不適合在單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勒令其離職的一種行政處分,即開除廠籍或公職。用人單位因職工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對職工的一種處分,開除僅僅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被判處徒刑且已經服刑,但處以管制或緩刑的除外;勞動教養后,三年內連續犯罪的或逃跑后五年內又犯罪的;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不好的。

  開除職工應注意的事項:

  開除必須由廠長(經理)提出,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人事部門備案。

  開除時間以作出開除決定的時間為準。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內審批完畢。

  二、除名

  除名,是對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限的勞動者,將其從勞動者名冊中刪除、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除名應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除名處理應嚴格把握三點: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曠工達到法定天數。須注意的是除名處理僅限于無故曠工,職工犯其他錯誤,不論性質、程度、危害如何,都不得予以除名。否則,就屬于適用法規不當,處分(理)錯位。

  什么是“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不可抗拒的因素”一般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因素(火災、水災、地震、交通中斷等)、社會因素(戰爭、軍事行動、局部戒嚴等)、生理因素(生病、負傷、直系親屬病重、死亡等)。

  曠工時間應當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1)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計算,連續曠工的時間可以跨年度計算;(2)在計算累計曠工時間時,也應把節假日扣除,一般以當年為限,不跨年度進行計算。

  職工曠工受處分后又曠工,可否將曠工天數累計?企業對職工曠工行為已作出行政處分,如果該職工仍繼續曠工,則屬于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企業可以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現定》予以辭退,而不能將職工受處分前和受處分后的曠工天數累計。

  除名,法規沒有實施程序的具體規定,但在實踐中,許多企業是參照辭退違紀職工的程序,在征求工會意見后,由廠長(經理)作出決定。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三、辭退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依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 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辭退職工應注意的問題: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應堅持的原則:(1)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于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后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2)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3)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

  依據企業規章處理違紀職工是否可以?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企業規章是指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經法定程序通過和備案的合法的規章,否則應視為無效規章,無效規章不得作為處理違紀職工的依據。

  怎樣才算“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quot;是指職工違反《辭退規定》中所列七種行為之一,企業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后,又繼續犯有規定所列七種行為中任何一種的,可視為經教育或行政處分無效,企業可以辭退。

  企業能否以勞動者不加班為由予以辭退?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企業不能認為職工不加班就認為違反廠規廠紀或勞動合同,進而以此為由予以辭退。

  違紀辭退要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后,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

  四、辭職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應注意的問題:

  辭職后,單位應及時將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新的接收單位。

  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照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賠償經濟損失,是指對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紀、違約職工,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的一種經濟處罰,賠償的金額應低于單位的`損失數額,并且應保障職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

  辭職是否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以下五種情況下迫使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3)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5)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除以上情況外,一般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終止勞動關系的誤區

  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職工和企業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及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消失,而結束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終止后,當事人雙方之間由勞動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和結束。職工或企業中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續訂合同的話,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臨時工”不簽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使用“臨時工”為由與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這些職工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過后再簽勞動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明確表示,新招用人員的試用期是一年,試用期滿合格后才能簽勞動合同。 對此,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有關負責人表示,聲稱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說法,已經違反了《勞動法》。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按照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關系的分類

  1、按實現勞動過程的方式來劃分,勞動關系分為兩類:

  1)直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由用人單位直接組織勞動者進行生產勞動的形式,當前這一類勞動關系居絕大多數。

  2)間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系,即勞動關系建立后,通過勞務輸出或借調等方式由勞動者為其他單位服務實現勞動過程的形式,這一類勞動關系目前居少數,但今后會逐年增多。

  2、按勞動關系的具體形態來劃分,可分為常規形式:

  1)即正常情況下的勞動關系。

  2)停薪留職形式。

  3)放長假的形式。

  4)待崗形式,下崗形式。

  5)提前退養形式,應征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單位性質分類,可分為:

  1)國有企業勞動關系。

  2)集體企業勞動關系。

  3)三資企業勞動關系。

  4)私營企業勞動關系等等。

  4、按勞動關系規范程度劃分,可分為:

  1)規范的勞動關系,即依法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

  2)事實勞動關系是指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事實上以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情況。

  3)非法勞動關系,如:招用童工和無合法證件人員;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等情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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