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員工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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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利,建立和完善公司規章制度,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各部門、下屬各單位、各子公司和被錄用的員工,適用本規定,并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員工。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二章員工勞動關系的確立和解除
第五條公司實行聘用制。公司與員工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確立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七條公司采用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依工作崗位需要、品德端正、專業對口、身體健康、履歷清楚、業務熟練、經驗豐富等標準,個人的學識、能力和經驗能適合于招聘崗位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經過筆試和面試,擇優錄用符合標準的各類人員和其他臨時用工人員。
第八條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新增設部門或各部門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統籌計劃,呈報標準,經公司業務主管領導同意,并報總經理核準后,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辦理人員招聘事宜。
第九條試用期:
一、新聘員工應試用合格后方可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二、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三、新聘員工報到時,必須辦理報到手續:
1.填寫規定的表格和個人簡歷;
2.提供本人戶口本(或身份證)復印件和照片;
3.學歷證明;
4.體驗證明(縣級以上醫院)。
手續完備后方可上崗。
四、公司有權根據新聘員工的考核情況和實際具體情況,選擇終止試用、調換崗位或正式聘用。
第十條新聘員工經試用合格后,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臨時合同。
第十一條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有刑事處分記錄或通緝尚未結案者;
2.貪腐公款受處罰有案者;
3.精神病或傳染病患者;
4.因品行惡劣,被原單位除名者;
5.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為不適合者;
6.年齡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者。
第十二條新聘員工接到《正式錄用通知》后,戶口在本市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由原單位辦妥調離手續,將人事關系轉入本公司(待業人員持本人待業證明到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到和辦理手續),戶口在外省市的時限二個月。新聘員工如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將人事關系轉入本公司者,一律視為不能來本公司工作,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