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時間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四十二條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醫療事故爭議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 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這里的“申請人”是指提 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人,而并非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申請人。也就是說,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的 鑒定無需當事人提出,只要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即應進行鑒 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或者其申請未被受理,或受理后本應進 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衛生行政部門沒有進行,在這些情況下都可能在訴訟中進行鑒定,也就會出現要求 重新鑒定的'情況。
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 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此可見,在工傷事故的處理中,勞動能力的鑒定是由當事人提起的。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未提出而在訴訟中提出,鑒定后也就可能會出現要求重新鑒定的情況。當事人同時在法院起訴侵權人賠償自己,因為我國工傷保險賠償的數額還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訴后還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再次由法院委托作傷殘鑒定。
意外傷害傷殘。像打架斗毆致傷的,在派出所作完筆錄后,要及時與派出所溝通作傷情鑒定或損傷程度鑒定。傷情鑒定是指輕微傷、輕傷、重傷的鑒定,結果直接決定侵權人是否負有刑事責任。而傷殘等級鑒定是病情穩定出院后才能做的。如果相關侵權人的刑事程序到了法院階段,一定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這個階段侵權人愿意積極賠償,這樣對他的量刑有一定作用。
司法鑒定。啟動訴訟程序時還未做傷殘鑒定的,可以直接申請司法鑒定,但應遵循司法程序,由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委托鑒定機構來做相關鑒定,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但是要把握時間,以受傷之日起一年之內為宜,尤其是工傷的等級鑒定,必須注意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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