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發生有哪幾種種常見原因 買賣合同糾紛發生有哪幾種種常見原因不包括

買賣合同糾紛發生有哪幾種種常見原因 買賣合同糾紛發生有哪幾種種常見原因不包括

日期:2023-03-19 08:12:01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買賣合同糾紛發生有哪幾種種常見原因  買賣合同是日常民商事活動中最常見的一類經濟合同,也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經濟合同。簽定書面合同以明確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

買賣合同糾紛發生有哪幾種種常見原因

  買賣合同是日常民商事活動中最常見的一類經濟合同,也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經濟合同。簽定書面合同以明確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于減少糾紛、保障民商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具有重大的意義,然而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們時常碰到因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導致的合同糾紛。南京專業合同律師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總結了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的常見的幾種原因。

買賣合同糾紛發生有哪幾種種常見原因

  1、商品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對于交易的對象——合同的標的物的質量一般應該有個明確的約定,包括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質量異議期限以及法定的鑒定檢驗機構。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就會各執一詞,糾紛就此產生。

  2、商品交接及貨款支付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應約定是送貨還是提貨,目的地在哪里,運費如何承擔。因為這樣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對案件的.管轄會產生重大影響。此外,貨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也須明確。

  3、違反誠信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講誠信,就會產生糾紛。因此,這就要求當事人在商業活動中要考察對方的商業信譽。

  4、 未考察主體資格或主體的償債能力

  A與B之間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屬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幾家。B為供方,A及其子公司為需方,為降低采購成本,子公司需要貨物時均通過A公司集體統一向B

  公司采購,但每次具體簽定合同時均由子公司與B簽定合同,最終因貨款未結清而產生糾紛。那么,B公司很顯然不能向A公司直接主張權利,而只能向眾多子公司主張權利。若向A公司主張權利,A公司抗辯其為各買賣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會遭法院駁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將A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一切問題迎刃而解,同時還可大大降低B公司的訴訟成本。

  又如,張三是A、B兩個公司的股東,兩公司的日常經營均由張三負責,張三及業務員經常以A公司的名義向C公司進貨(提貨),提貨單上的提貨單位欄均寫上A公司、提貨人張三或某業務員。后來A公司經營不善逐漸歇業,但進貨仍在繼續。A公司進貨后以B公司的名義銷售給第三方,自然B公司與第三方結算貨款。因此C公司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提貨單只能起訴A公司催討貨款,結果可想而知。

  5、違約責任問題

  有的合同中對于違約條款只約定因一方違約由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而無具體違約事項和違約金數額,結果相當于未有約定。

  違約責任的約定雖然不能窮盡所有事項,但應該將常見的容易發生的情形進行約定,如交貨時間、質量、數量,貨款的支付期限,等等,并應該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這樣在糾紛發生后既可以更好地認定是否存在違約,也可以避免對損失難以舉證的困難。

  6、管轄約定

  有的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或約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樣的約定等于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確,但合同履行地在現實中頗多爭執。92年的民訴法意見19條對

  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解釋,但被96年的法發28號司法解釋予以否定,98年的法釋3號又對前面的司法解釋進行了解釋。最終的意見是以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來確定管轄的法院為主要原則,這是遵從了民訴法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但是,又有例外,對于雖有履行地的約定但未實際履行合同,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的管轄。

  因此,約定合同履行地對于確定管轄的法院尤為重要,同時約定履行地而不直接選擇管轄的法院,對于當事人來說也更能接受。

  7、簽名蓋章

  自然人簽名要確保與其身份證件相符,最好注明身份證號碼;法人蓋章要確保是法人章或合同專用章,名稱與合同主體相符,不能是只能部門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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