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議書編制原則
1 總 則
1.0.1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是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中的一個重要階段。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將作為列入國家中、長期經濟發展計劃和開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據。為明確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的原則、基本內容和深度要求,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于需報送國家計委審批的中央和地方(包括中央參與投資)新建、擴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的編制。不同類型的工程,應根據任務特點對本規定的條文內容進行取舍。小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可適當簡化。對影響立項的關鍵問題和利用外資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單位可根據需要向項目業主提出補充要求,適當增加工作內容和深度。按國家基建程序規定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其編制內容和深度要求,可參照執行。
1.0.3 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的總要求,在經批準(審查)的江河流域(區域)綜合利用規劃或專業規劃的基礎上提出開發目標和任務,對項目的建設條件進行調查和必要的勘測工作,并在對資金籌措進行分析后,擇優選定建設項目和項目的建設規模、地點和建設時間,論證工程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初步分析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1.0.4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應貫徹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水利行業及相關行業的法規,并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1.0.5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由項目業主或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部門編制。項目業主應承擔所需編制費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1.0.6 項目建議書應按本暫行規定第2~12章的要求進行編制,并將“建設的必要性和任務”列為第1章,依次編排。
2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任務
2.1 項目建設的`依據
2.1.1 概述項目所在地區的行政區劃和自然、地理、資源情況,社會經濟現狀以及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利水電建設的要求。
2.1.2 概述項目所在地區水利水電建設現狀及其近、遠期發展規劃對項目建設的要求。
2.1.3 說明項目所依據的流域(區域)綜合利用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
2.1.4 概述規劃階段方案、比選結果和規劃成果審批意見。
2.2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2.2.1闡明項目在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區域規劃中的地位與作用,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1)防洪治澇。應闡明本地區歷史上發生的重大洪澇災害情況及對地區經濟和社會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地區防洪治澇工程設施現狀及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提高防洪治澇能力的要求。
(2)河道整治。應闡明本地區河道(河口)演變情況及地區經濟發展和人類活動對河道的影響,河道整治工程設施現狀,河道、河口水網區現有主要問題,根據地區國民經濟發展需求和河流水沙特性,分析治理河道、河口的條件與要求。
(3)灌溉。應闡明供、受水區水資源平衡狀況,受水地區農業生產現狀,發生的主要旱災和漬、堿害情況及特點,對農牧業生產的影響,灌溉用水、節水、排水工程設施現狀,農業節水目標及中長期供水需求預測,灌區地下水狀況,并分析地區農牧業發展對灌溉及排水的要求。
(4)城鎮和工業供水。應闡明供、受水區水資源供需平衡及水質狀況,受水地區工業和城鎮用水、節水和供水設施現狀。根據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中、長期供水需求預測和節水目標,分析受水地區對供水工程的要求。
(5)跨流域調水。應按城市供水、灌溉、水力發電、通航等一項或多項任務,逐項分別闡明興建工程的要求。
(6)水力發電。應闡明本地區動力資源情況。根據電力工業現狀、地區電力系統發展規劃和供電需求情況,分析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水電項目的需求。
(7)墾殖。應闡明本地區灘涂淤變情況及對人類活動的影響,土地利用和墾殖現狀。分析灘涂淤變趨勢,根據地區經濟發展和墾殖總體規劃,分析研究地區對墾殖的要求。
(8)綜合利用水利工程有通航過木要求時,應闡明本地區已有航運和漂木設施的能力及工程現狀,根據地區經濟發展對客貨運量和漂木量增長的預測,分析研究發展通航過木工程的條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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