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轉讓合同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丙方:(商鋪出租方)
根據《合同法》,就甲方將位于的商鋪,轉讓給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經好友協商,就店面轉讓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與年月日前將位于商鋪{面積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該店鋪所有權證號碼為,產權為丙方,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到期時間為,月租為人民幣,店面交給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賃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押金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設備{包括}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該合同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所有,其它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乙方在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元},上述費用包括甲方交給乙方再轉付給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租用期內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前,該店鋪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乙方逾期未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還需向甲方交付轉讓費的的違約金,逾期3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的同意轉讓店鋪,如由甲方原因導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遇國家征用店鋪,有關賠償歸乙方。
第八條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下令撤遷店鋪,甲方退還全部轉讓費。如果合同簽訂后國家命令撤除店鋪,使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余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蓋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元,并支付轉讓費的的違約金,
第九條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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