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關于北京實習律師管理規定

2017關于北京實習律師管理規定

日期:2023-03-17 05:18:53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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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關于北京實習律師管理規定

  北京實習律師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保障實習的質量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協會章程》以及司法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已取得中國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并為申請律師執業而到北京市才達律師事務所所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律師)和本律師事務所的指導律師,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實習律師應當向北京市才達律師事務所提出實習申請,由律師事務所主任批準,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實習協議》,并經實習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審核登記后,方可參加實習。

  第四條 實習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明確以下事項:

  (一)申請實習律師姓名;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地址;

  (三)指導律師的姓名、執業證書號碼、執業年限;

  (四)實習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實習的起止時間。

  (五)實習律師實習期間費用的約定。

  第五條 申請實習律師應向本律師事務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實習律師的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申請人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復印件);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辭去原職的證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存放證明等證明本人能夠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材料原件;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六)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時,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項材料外,還應提交所在的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文件。

  第六條 北京市才達律師事務所應向實習所在地的地市級律師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實習律師與接受實習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實習律師的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申請人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辭去原職的證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存放證明等證明本人能夠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材料原件;

  (六)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時,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七)、項材料外,還應提交所在的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自收到實習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實習律師、指導律師條件的審核工作。對于符合實習條件的,與實習律師簽訂的《實習協議》,并報實習所在地的地市級律師協會登記,為申請人領辦《實習律師工作證》。對于不符合實習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及指導律師,并告知理由。

  第八條 實習依照全國律協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大綱》和《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分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兩個階段進行。實習期限為一年。

  實習律師因個人原因中斷實習超過一個月的,依中斷的時間順延實習截止的期限。

  第九條 實習律師除參加由省級律師協會或有條件的地市級律師協會負責組織進行的集中培訓外。還應參加律師事務所的集中培訓和學習。

  第十條 集中培訓內容包括律師執業管理規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范、律師實務知識和職業技能、法律文書制作等內容。指導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部分選修內容,作為集中培訓的.選修課程。

  第十一條 實務訓練在指導律師的指導下進行。指導律師應依據全國律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指導實習律師辦理律師業務,進行律師業務基礎技能訓練。

  第十二條 實習律師承擔一定的輔助業務或對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有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給予平均每月不低于壹仟元的勞務補助和生活津貼。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業務素質高、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律師指導實習律師,為實習律師提供協助辦理法律事務的機會和條件,指導和幫助實習律師提高職業道德水平,掌握律師執業技能。

  第十四條 指導律師應當恪守職責,對實習律師加強職業道德教育,認真指導律師實務訓練,幫助其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律師執業技能。

  實習律師的具體實習工作由指導律師安排,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征得指導律師的同意后,可以安排實習律師的部分具體實習工作。

  第十五條 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律師不得超過三名。

  第十六條 實習律師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獨立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身份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獨立參與訴訟、仲裁活動時在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和相關資料;

  (五)以律師的名義招攬業務;

  (六)違反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實習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接受律師協會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指導律師應加強對實習律師指導和管理。實習律師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向律師事務所主任報告,由律師事務所主任提請合伙人會議研究決定,對實習律師作出通報批評、記過、留所察看或者解除《實習協議》的處理。

  律師事務所對解除《實習協議》的處理的,向省級律師協會或地市級律師協會報告,并向有關司法機關通報,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第十九條 實習律師無正當理由解除實習協議,或者因違反實習協議,或者違反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被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關系,或者其過錯行為,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其追償,并由指導律師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指導律師嚴重不負責任的,實習人員可以向律師事務所主任反映,由律師事務所主任提請合伙人會議研究決定,對指導律師作出通報批評、記過、或者調換指導律師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實習律師實習期滿后,律師事務所向當地律師協會提交實習鑒定及相關材料:

  (一)實習律師撰寫實習總結報告;

  (二)指導律師對實習律師的表現及能力出具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根據對實習律師的道德品行、實習表現和業務能力,結合其個人總結和指導律師的考評意見,作出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鑒定意見,出具《實習鑒定書》。

  第二十二條 實習律師對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協議》的處理決定或者出具的實習鑒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或者《實習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申請復議,律師事務所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實習律師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律師協會申請調處。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北京市才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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