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導游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
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導游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1.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務的含義,主要包括:
(1)安排交通服務;
(2)安排住宿服務;
(3)安排餐飲服務;
(4)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娛樂等服務;
(5)導游、領隊服務;
(6)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務:
(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2)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3)接受企業委托,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游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度假、休閑等事務;
(4)其他旅游服務。
上述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范圍的旅行社代辦。
2.國內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游的業務。
3.入境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接受境外旅行社或者其他企業、組織、個人的委托,接待外國旅游者來我國旅游,接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游者來內地和接待臺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游,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臺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游的業務。
4.出境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臺灣地區居民出境旅游的業務。(注意區分國內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設立旅行社企業,必須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并依《條例》規定的程序設立,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即取得了旅行社企業法人的資格。
2.旅行社所從事的業務主要是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等經營活動。“招徠”是指旅行社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在國內外開展宣傳促銷活動,組織招攬旅游者的工作;“接待”是指旅行社根據與旅游者達成的`協議,為其安排行、游、住、食、購、娛等活動,并提供導游服務。
3.旅行社經營旅游業務范圍主要包括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的管理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按照《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國家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
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在我國,旅行社的設立實行“雙重注冊制度”,即經營旅行社業務須先報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待獲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后,申請人再持此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條例》從營業場所和經營設施、經營人員資格、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等方面對旅行社的設立條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1)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
(2)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1)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2)傳真機、復印機;
(3)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4.按規定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二)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條例》規定對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設立條件實行國民待遇。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第三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條例》其他有關規定。未經批準,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這里的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
旅行社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主要指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務網點。
1.旅行社分社的設立條件
旅行社分社(簡稱分社)及旅行社服務網點(簡稱服務網點),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分社、服務網點的旅行社(簡稱設立社)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條例》規定的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后果,由設立社承擔。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但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分社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旅行社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要求。分社的名稱中應當包含設立社名稱、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樣。
2.旅行社服務網點的設立條件
服務網點是指旅行社設立的,為旅行社招徠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門市部等機構。
設立社設立服務網點的區域范圍,應當在設立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內。設立社不得在設區的市的區域范圍外,設立服務網點。
服務網點應當設在方便旅游者認識和出入的公眾場所。服務網點的名稱、標牌應當包括設立社名稱、服務網點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費者誤解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內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費者誤解的簡稱。
服務網點應當在設立社的經營范圍內,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服務。
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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