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租賃合同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租賃合同

日期:2023-03-19 00:02:55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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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租賃合同

  在中級會計師考試當中,必考的知識點那么多,大家應該要如何備考才比較好呢?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租賃合同,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環球網校提供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應當釆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并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還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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