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經營權合作協議
甲方:山東國基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山東泰安東平經濟開發區國基大道1號 乙方: 地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真誠、共贏、長遠”的合作原則下,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就乙方經銷甲方產品的相關事宜達成合作協議如下:
一、經銷產品及價格約定
經雙方磋商,甲方同意乙方經銷下列產品,若甲方推出同類新產品或產品升級換代,乙方有優先經銷權。經銷產品的價格以附件形式附于本協議書后。甲方若因原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需要調整出廠價格的,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否則乙方有權拒絕。乙方以低于甲方出廠價格銷售的,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制裁措施,包括經濟處罰和取消經銷資格等。
甲乙雙方約定經銷產品系列為:
二、經銷區域和渠道及渠道進入時間約定
乙方應在甲乙雙方約定的區域范圍和渠道經銷產品,超過此區域和渠道應視竄貨行為。若發生此類行為,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制裁措施。未約定的區域或渠道甲方可以另尋合作伙伴經銷產品。
區域和渠道約定:
渠道進入時間約定:
三、經銷目標及獎勵約定
乙方承諾雙方約定的經銷產品在雙方約定的區域和渠道銷售,全年能達成如下銷售目標,甲方承諾銷售目標完成后應給予乙方獎勵。
年度銷售目標為
獎勵標準約定為:
產品經營權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互惠互利的原則,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產品在指定地區推廣,銷售等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授權乙方作為2011年度甲方產品在中國區的授權人之一。
2.甲方授權期限為本協議簽署日起至9999年12月31日止。
3.授權期限內乙方可代理甲方宣傳并提供下載。
4.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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