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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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開工前的工地會議和施工階段的常規工地會議,并簽發會議紀要,有權參加承包人為實施合同內容組織的有關會議,協調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關聯席會議。
2、按施工合同規定的.變更范圍,按工程變更程序對工程或其任何部份的形式、質量、數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變更的建議,并審核變更工程的單價和總價,經建設單位同意后下達變更令,對施工合同中規定的較大的變更,須由建設單位直接下達變更令
3、對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長或費用索賠,應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況,并根據合同規定程序審定延長工期或索賠的款項,經建設單位批準后發出延期或索賠通知。
4.審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資格和分包工程的類型、數量,按合同規定程序和權限審批。
5、監督承包人進入本工程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構成、數量與合同所列名單是否相符;對不稱職的主要工程技術、管理人員,監理工程師應提出更換要求。
6、對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的數量、規格、性能按合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由于施工機械設備的原因影響工程的工期、質量的,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更換。對工程要求采購、安裝的設備、鑒定其符合性;對不符合要求的設備,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退貨或運出場外。
7、督促建設單位及時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責任和法定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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