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人員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聘用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規范辦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據每年年終對聘用人員的考核情況一年一聘,逐年簽訂。
第二條 聘用堅持公開、公正、德才兼備、擇優聘用的原則。
第三條 聘用制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品行兼優,身體健康,無違紀違法記錄;
(二)聘用人員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根據工作崗位確定;
(三)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崗位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四條 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應聘人員申請應聘相應崗位;
(二)相關崗位科室部門負責人審核基本條件并報經單位領導批準;
(三)試用期三個月;
(四)試用期滿,科室負責人填寫試用報告上報單位領導;
(五)試用合格者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第五條 聘用制人員崗位要求:
(一)專業技術崗位:
1、能嚴格服從各級領導的管理與指導,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2、具有與聘用崗位相應的文化和業務知識;
3、有一定的工作經驗,能夠獨當一面,熟練操作計算機;
4、盡職盡責,能與單位領導主動密切配合,不斷吸取工作經驗,協助做好各項工作;
5、嚴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務對象索要錢財、禮品等,一經發現,從重處罰,直至辭退;
6、承辦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財務崗位:
1、能嚴格服從各級領導的管理與指導,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2、負責每天的會計工作,審核費用報銷單、請款計劃單,監督核實銀行票據、現金票據、出入庫單、銷售日報表等;
3、審核票據后及時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4、月末進行盤點、核實數據;
5、月末結賬,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及會計報表附注;
6、負責每月的納稅申報工作;
7、負責將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并進行歸檔保存;
8、嚴禁私自截留現金、貴重物品等,一經發現,從重處罰,直至辭退,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9、承辦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臨時性崗位:
1、能嚴格服從各級領導的管理與指導,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2、認真履行服務職能,嚴格遵守辦公室日常辦公制度;
3、認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嚴格執行單位全體人員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辦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首次聘期滿考核優秀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簽訂續聘合同,續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滿前1個月辦理。
第七條 聘用合同簽訂后,單位和聘用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在合同有效期內,簽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加以變更或修改,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時,除法律、法規以外,雙方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條 單位為聘用人員建立個人臨時檔案。簽訂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員應將學歷學位證書原件、職稱證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交予辦公室存檔,所有證件在聘用人員離職時歸還。
第九條 單位為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金,應由本人承擔部分由單位財務直接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 聘用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關系。
(一)聘用人員在應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繼續履行崗位職責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條款的;
(四)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30天的;
(五)嚴重違反工作規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法亂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極壞影響的;
(七)違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二條 不論是解除還是終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員均須在歸還單位財物、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后方可離崗;擔任財務管理工作的人員,還應經單位審計后方可離崗,否則單位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聘用人員應嚴格執行單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無故離崗者按曠工處理。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等,嚴格按照單位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聘用人員應顧全大局,維護單位整體利益,不得無事生非、造謠惑眾,不得貶低、損毀單位聲譽,不得參與非法組織。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
未盡事宜由局務會研究決定后另行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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