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資格證政策與法律法規知識要點 導游考試政策與法律法規知識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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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23 19:36:48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導游資格政策與法規復習知識點  導游證是導游人員從業行為能力的證明文件,是表明導游人員身份的外在標識,它是國家準許從事導游工作的證件。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導游

導游資格政策與法規復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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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資格政策與法規復習知識點

  旅游資源管理法規

  1. 旅游資源是指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凡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可以作為旅游業開發利用,并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

  2. 風景名勝區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1具有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2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3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

  3. 風景名勝區的等級劃分1國家級風景名勝區。2省級風景名勝區。

  4.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原則: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區內禁止的活動1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2修建存儲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3在景觀或設施上刻劃、涂污。4亂扔垃圾。

  5. 風景名勝區門票的管理及使用規定:1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2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3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6.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體制: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及分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7. 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五個條件1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地區。2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3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5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8. 自然保護區的的分區:分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惜、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化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緩沖區外面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和繁殖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9. 我國受法律保護的五類文物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史料價值的近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10. 對文物所有權的法律保護內容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2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3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古建筑、石刻、壁畫、近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4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11. 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劃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省級文物保護單位。3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的法律保護:1《文物保護法》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2確因文物保護需要,經省級人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帶。3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4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5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

  12. 單位遷移修繕的、古建筑利用的法律保護1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2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3根據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筑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4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政府批準,

  13. 對文物收藏和出境的主要管理規定1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注出境的除外。2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3任何單位或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14. 旅游區(點)的質量等級標識:從高到低依次為AAAAA級旅游景區、AAAA級旅游景區、AAA級旅游景區、AA級旅游景區、A級旅游景區。及評定組織權限:1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按國家、地方兩級進行。2國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分別是全國和地方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成立全國和地方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3:3A級、2A級、1A級旅游景區由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委托各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4A級旅游景區由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推薦,全國旅游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5A級旅游景區從4A級旅游景區中產生。

  15.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和組織取得文物的五種方式1依法繼承或接受贈與。2從文物商店購買。3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4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依法轉讓。5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山東省旅游法規制度

  1. 山東省發展旅游業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一規劃、社會參與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政府主導的含義

  2. 促進山東省旅游發展的六大主要政策措施1著力推廣好客山東旅游品牌。2土地支持政策。3合理規劃旅游項目及設施。4鼓勵政策。5推進特色旅游發展。6推進旅游服務質量標準化。

  3. 旅游資源的開發原則:以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為前提,統一規劃,科學發展,永續利用。和保護要求: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游項目的,應當嚴格保護自然景觀;利用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保護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遷移、拆除。

  4. 旅游經營者的義務:1提供真實信息義務。2保護從業人員合法權利的義務。3建立安全防范制度。4信息管理要求。旅行社和導游的義務:1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2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及導游員不得脅迫其接受約定之外的服務。3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行程、變更旅游項目或者終止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4旅游景區導游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

  5. 對旅游客運經營者的要求1從事旅游客運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具有相應資質;運輸旅游者的車輛、船舶應當投保法定強制保險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駕駛人員和安全設施、設備。2應當按照旅游運輸合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變更運輸路線、更換運輸車輛和船舶,嚴禁超載運行。

  6. 對新建改建擴建旅游項目的管理規定1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大型旅游餐飲住宿設施、大型文化娛樂場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建設規模、建筑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旅游環境和生態環境。2新建、改建、擴建旅游特色街區和廣場、車站、碼頭、機場、體育場館、博物館、藝術館、圖書館、會展中心、大型購物中心等公共場所,應當兼顧旅游休閑功能。3縣級以上人政府有關部門在論證前兩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本級人政府旅游 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7. 對景區(點)的管理規定 門票管理的規定1依托國家自然資源或者歷史人文資源投資興建的旅游景區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非依托國家自然資源和歷史人文資源、由商業性投資興建的旅游景區門票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2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門票價格,應當遵循法定程序。3旅游景點按照當地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舌質淡一門票和聯票,共旅游者自主選擇。4政府投資的旅游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干部、未成年人、宗教人士及學生等特定對象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城市公園、科技館等公共文化休閑場所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8. 旅游者與經營者爭議的五種解決途徑1雙方協商。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部門投訴。4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9. 對旅游管理者和旅游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1違反本條例,未經批準以省級旅游度假區、森林公園稱謂從事開發和經營活動的,分別由省人政府旅游 行政管理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2旅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政府旅游、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單處或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3未被評定等級的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旅游經營單位使用或變相使用等級成為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政府旅游 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4未按照規定調整門票價格或強行出售聯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政府旅游 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5未取得導游證在旅游景區內從事導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政府旅游 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6旅游 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濫權、玩忽職守、徇私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7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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