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業的調研報告
僵尸企業調研報告范文(一)3月25日下午,《改革內參》“僵尸企業治理之道”內部研討會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志社大會議室召開。本次研討會由我國經濟學家何帆教授擔任主報告人。研討會邀請了中央財經大學公共財政研究院王雍君院長,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周放生副會長,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都陽教授,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高波,國家統計局就業大數據小組組長李志龍,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陶然等學者擔任點評和發言嘉賓。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志社總編輯史克毅、編輯部主任劉學軍、調研部主任賈存斗、財新智庫宏觀經濟研究員朱鶴、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樊軼俠、上海鋼煉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任竹倩,以及來自中央財經大學、民生銀行等相關研究機構的學者共同參與研討。
何帆教授研究團隊的主報告《中國僵尸企業:現狀、成因及政策建議》是在長期跟蹤、研究僵尸企業,多次深入企業進行調研的基礎上編寫而成。報告提出處置僵尸企業不能緊靠企業自身之力,需要銀行、政府和企業之間相互配合,共同發力,形成“企業自救、銀行輔助、政府托底”的分工格局,這是成功處置僵尸企業的重要保障。何帆教授認為在經濟低迷的時期去產能以及解決僵尸企業,難度會比我們想象的要大。去產能的主體是市場而非政府,但現在是政府在主導去產能,比如讓各省拿出一個去僵尸企業的數量名單,這種方法有可能會導致激勵機制的扭曲。從國際經驗來看,真正解決問題的是企業本身,政府要做的是在配套政策上去支持,在社會政策上要托底。
王雍君院長從財政治理的的角度來剖析僵尸企業,認為討論僵尸企業的對策必須關切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僵尸企業的制定標準,二是僵尸企業應該正確分類,三是財政壓力和可承受性的測試,四是政府的職能邊界,五是財政支持的方式。
都陽教授和李志龍博士均從就業角度來分析僵尸企業的治理。都教授認為如果把去產能過程中的就業問題判斷成很嚴重,會阻礙這個進程的推進。應采取保護工人,不保護崗位的原則來解決就業問題。李博士認為去產能帶來的沖擊可能不是那么大,保就業,可能還是要把目光放的更寬一點。對員工的安置問題,他認為有兩點值得關注:一是分享經濟可能是下一個淘寶式的就業發動機;二是健全面向城鄉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更加有針對性的做好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
高波總經理建議由國家部委牽頭成立高級別巡視組,摸清現有僵尸企業和即將成為僵尸企業的數量及產能,立即停止求助、補貼及銀行貸款,對各類鋼鐵企業壓縮產能的獎補一視同仁,優先解決從業人員分流及安置問題。
陶然教授認為去產能的過程中有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就是怎樣實現真正的國退民進,而現在的很多做法是國進民退,包括壓產能,把民營壓掉,保國企。
樊軼俠研究員提出去產能的目標,不能全國性的劃一個杠桿,總體的思路是央企一套指標,地方按照自己的大致標準,給一定的自主權。政府要提供間接的去產能補助。除了直接的補貼,還有融資支持,在稅收優惠方面更能體現間接的支持。
僵尸企業調研報告范文(二)20**年2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召開“全國部分法院依法處置僵尸企業調研及工作座談會”。座談會上,二級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了下一步人民法院開展破產案件審理、依法處置“僵尸企業”的六項重點工作。
一、建立企業清算與破產審判庭。近年來,普通民事商事訴訟案件數量激增,人民法院整體上面臨“案多人少”困境。很多法院都將有限的審判力量全部投入到普通案件審判中,未建立專門的破產審判組織。所以在破產工作中就形成了“由于沒有專門的審判組織,所以法院不愿或不會處理破產案件;由于不處理破產案件,就更不需要專門的破產審判組織”的不良循環。這種局面十分不利于開展“僵尸企業”司法處置工作。截至目前,只有廣東深圳中院、浙江溫州中院等少數地方法院成立了專門的企業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實踐證明,設立專門審判庭的法院,處理企業清算和破產事務的積極性高、效果好。專門審判庭是企業清算和破產審判工作專業化、常態化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破產審判隊伍的專業化建設。
中央高度重視人民法院企業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建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根據中央要求加緊研究制定有關方案,并將與中央編辦協調推動這項工作。這次會議結束后,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擔負起職責,監督指導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立即開展相關工作。各中級人民法院要盡快行動起來,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啟動企業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建設工作。省會城市、較大的市和經濟較發達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要率先將建立企業清算與破產審判庭作為重點專項工作,立即協調地方編辦先行先試、探索經驗;在地方編辦未審批之前,要調劑使用現有編制,先把專門的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成立起來,立即開展工作,不能因審批而耽誤工作。
從目前開展企業清算與破產案件審判工作的需要看,企業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應承擔以下11項職能:1.企業破產和企業強制清算案件的立案;2.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企業強制清算案件;3.依法處理企業破產案件、企業強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4.負責企業破產案件、企業強制清算案件審判工作的有關調研;5.對下級法院企業破產案件和企業強制清算案件審判工作進行業務指導;6.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法院之間的協調,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7.破產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訓;8.高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內下級法院破產審判工作進行監督指導;9.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司法解釋的制定與貫徹實施;10.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企業破產大要案審理的監督指導;11.破產檔案的管理。上述11項職能是否科學全面,可以做進一步研究探討。
在建立專業化審判機構過程中,人民法院要同步推進破產審判法官隊伍和司法輔助人員的專業化建設。已有專門破產審判法官的法院,要加強對在任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升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的業務素質;要將紀律意識強、業務素質好、綜合能力強的同志配備到破產審判崗位,實現破產審判新生力量補充常態化;要結合破產審判工作特點,做好“傳幫帶”工作,組建成熟的破產審判團隊,切實避免“一人離崗、工作皆停”的情形。目前尚無破產審判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的法院,要加緊發掘、培養專門人才,確保專門審判人員及時到位。同時,在當前司法改革推進法官“員額制”過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必須將專門審判庭作為一項內容特別考慮,要在各方面為下一步工作預留空間。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將當地專門審判庭、破產審判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專業隊伍建設情況,在今年8月1日前報告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建立后,企業清算、破產案件的管轄會相應發生變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已著手研究,并將適時予以明確。
二、做好執行程序轉入破產程序工作。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13條至515條規定了執行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原則,解決了法院內部執行轉破產的程序啟動問題,拓寬了破產案件受理渠道。對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重慶、深圳、溫州等地部分中級法院已開始積極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執行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具體規定。當前,在適用上述規則時需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一是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執行信息平臺和信息資源,及時發現、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針對同一“僵尸企業”的多起執行案件信息。執行法院及其上級法院要依法盡力創造集中管轄、集中執行等有利條件,促進“僵尸企業”及時、順暢轉入破產程序。
二是判斷當事人同意移送破產的時間點,既可以是執行不能時,也可以是當事人申請執行時。同時,不僅要考慮債權人的同意,也要關注債務人的申請,尤其要充分考慮債務人對企業重整的申請。在同意的形式上,應采取書面形式。
三是要注意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執行法院對依法應當移送破產的執行案件要及時移送,不得故意拖延。破產法院要克服對破產案件的“畏難情緒”,應當依法受理的.破產案件要及時受理,切實避免在受理破產案件上“踢皮球”。
四是執行法院將案件移送破產時,應當中止執行程序。企業破產法第19條已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二)也作了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還有相當一些地方法院未嚴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在破產程序啟動后繼續對被執行人進行執行和保全。這種情況要堅決予以禁止,嚴格依法辦事。
三、加強破產管理人隊伍指導和管理。破產管理人隊伍素質直接決定著企業破產工作的質效。人民法院要加強破產管理人隊伍指導和管理,提升破產管理人隊伍素質。破產管理人隊伍建設既要嚴格依法也要解放思想,要在現有基礎上加大對適應企業重整需要的破產管理人才的吸收,把破產重整的需要作為主要的考量因素,充分發揮企業家、經營者、管理者,乃至科技工作人員的作用,不斷加大破產管理人工作程序規范化建設。當前,應當做好以下三項工作:
一是要強化破產管理人隊伍人才的積聚。人民法院要引導擔任破產管理人的傳統中介機構吸收擅長企業管理、熟悉科學技術的專門人才,確保對企業破產重整、破產清算能作出準確有效評估。同時,對破產管理人如何管理,各地法院可以以有利于工作開展為原則積極進行探索。
二是要試行破產管理人分級管理制度。破產案件個案之間差異較大。上市公司等大型企業和金融機構破產的專業性、技術性較強,事務繁重,而有的小微企業破產則相對簡單。從近年破產審判實踐情況看,對管理人分級管理,針對不同類型的破產案件從不同級別、資質的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管理人,既有利于確保破產案件質量的提高和破產程序順利進行,又有利于管理人隊伍的發展壯大和整體素質提升。管理人的分級管理應是當前人民法院在破產管理人管理方面的工作重點。
三是要試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補和升降級制度。從多數地區情況看,管理人名冊自2007年建立后就一直未發生變化,既未增加一些符合條件并具有一定破產管理水平的中介機構入冊,也未對一些不符合條件的管理人予以除名。這種狀況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改變。尤其是在實行管理人分級管理之后,要根據業績和水平采取管理人的增補、除名、升降級措施。
四、建立破產費用專項資金。很多“僵尸企業”停工停產多年,因無力支付破產費用而無法進入破產程序。破產費用中的訴訟費部分雖可減免,但律師等破產管理人的報酬部分應當支付。目前,務必要克服“僵尸企業”因無力支付破產費用而無法進入破產程序的問題。建議財政部門撥出資金建立破產費用專項資金。人民法院要抓住機遇,積極爭取財政部門支持,補充企業破產案件中的破產費用缺口,要保證管理人能夠按勞取酬,激發破產管理人工作積極性。已經建立破產費用專項資金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依規妥善利用專項資金,做到專款專用。要在使用破產費用專項資金的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做好開源節流,適時推動建立財政援助的常規機制,同時逐步探索企業正常經營中自行提取破產費用資金等措施。
五、慎重適用重整計劃強制批準權。在處置“僵尸企業”過程中,相當一批企業會采取破產重整方式實現提質增效。在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應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由重整中的市場參與者協商和談判,最終重整計劃力求由當事人表決通過。“僵尸企業”重整一般應包括債務重組和營業整合兩方面內容。如果“僵尸企業”重整計劃草案只規定債務重組的有關內容,而不涉及營業整合和資產重組,人民法院在批準這類重整計劃時應當謹慎。因為這類重整計劃草案可能并未解決導致企業破產的深層次矛盾,企業經營前景和市場空間并不明朗,重整的目的和作用可能只是削減債務,不能真正實現重整讓企業提檔升級、更加適應市場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應當堅持重整計劃由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按照企業破產法第87條第2款的規定,通過自由表決決定。如果重整計劃未經利害關系人表決通過,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強制批準權。
六、積極探索破產案件快審快結程序。破產案件尤其是破產清算案件,要注意快審快結。快審快結包括兩個方面要求:第一,對于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進行重整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既不能一味圖快,也不能久拖不決;第二,對于沒有挽救希望,不需要進入重整的企業,要通過破產清算程序,盡快結案。浙江法院在這方面已經積累了很多有益經驗,如簡化審理程序,當事人之間對財產評估已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再鑒定等,其他法院可以學習借鑒。
依法處置“僵尸企業”涉及的問題面寬、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法院要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依法積極穩妥開展各項工作。上級法院要針對企業清算破產工作特點,依法依規采取審級監督、審判管理、組織監督、紀律監督等綜合手段,加強對“僵尸企業”處置工作的監督指導,保障有關工作順利進行。目前破產案件審判工作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各地法院要克服畏難情緒,抓住工作機遇,把破產案件審判工作抓實抓好,開創破產審判工作新局面,力爭相關各項工作都取得豐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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