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考點:基金代銷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
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作出了多次的修改完善,2013年的更新版本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銀行從業考點:基金代銷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
1、基金銷售人員資格及相關要求
2013年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實行注冊制,將基金銷售機構類型擴大至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1)基金銷售人員資格。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基金銷售機構人數要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于30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期貨公司等不少于20人;獨立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保險經紀公司以及保險代理公司等不少于10人。
2、基金宣傳管理及相關要求
(1)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包括:①公開出版資料;②宣傳單、手冊、信函、傳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發的與基金銷售相關的公告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③海報、戶外廣告;④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廣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⑤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禁止性規定。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②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③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④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銷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⑤夸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⑥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⑦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了解基金的'具體情況。
(4)特定基金的宣傳材料規定。推介貨幣市場基金的,應當提示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推介保本基金的、應當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風險,說明保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3、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相關要求
(1)基金銷售流程規范。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注重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開戶資料和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自業務發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
(2)辦理基金份額的時間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按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不得擅自停止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或者拒絕接受投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作為下一個交易日交易處理。
(3)禁止性規定。①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②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③以低于成本的銷售費用銷售基金;④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⑤進行預約認購或者預約申購(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除外),未按規定公告擅自變更基金的發售日期;⑥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⑦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禁止性規定的情形:⑧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法律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對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1)未經中國證監會注冊或認定,擅自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
(2)未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誤導其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
(3)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或者基金份額的;
(4)未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或者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的。
基金銷售機構存在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基金銷售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1)基金銷售機構與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經中國證監會資質認定的機構或者個人合作、開辦基金銷售業務的:
(2)未按照規定開立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賬戶;
(3)未按照規定使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4)違反規定,允許未經聘任的人員銷售基金或者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人員宣傳推介基金:
(5)未按照規定簽訂書面銷售協議;
(6)違反規定,擅自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7)違反規定,擅自停止辦理基金份額發售或者拒絕投資人的申購、贖回;
(8)違反規定,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未按照規定收取銷售費用并核算、記賬;
(10)從事基金銷售活動禁止的行為:
(11)未按照規定進行自查,并編制監察稽核報告;
(12)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報送義務或者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基金銷售機構存在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基金銷售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備考提示:
本考點教材內容較多、這里只是適當挑選出較為重點的內容作出說明,讀者適當注意考點中所列條數較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