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于產假時間與工資的規定是 勞動法對于產假時間與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對于產假時間與工資的規定是 勞動法對于產假時間與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日期:2023-02-21 14:29:1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勞動法對于產假時間與工資的規定  身為職員的女性都會有請產假的情況,這時候我們要了解勞動法關于產假的一些規定。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產假時間與工資規定,希望

勞動法對于產假時間與工資的規定

  身為職員的女性都會有請產假的情況,這時候我們要了解勞動法關于產假的一些規定。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產假時間與工資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對于產假時間與工資的規定

  勞動法產假時間規定

  1、國家法定產假多少天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

  2、產假的分類

  必須享受的休假

  1、產假、98天+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2、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4、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請的假

  1、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2、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3、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建議準媽咪到當地相關部門咨詢清楚。

  勞動法產假工資規定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咨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

  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勞動法產假的規定

  1、產假天數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產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3、孕期安排《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產假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人民網北京2012年4月19日電(記者仝宗莉)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5、流產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6、上班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7、丈夫護理假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呢!

  8、晚育者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9、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10、生育保險生育就醫手續確認女職工在懷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產、產檢、生育等生育保險各項待遇時,由用人單位到廣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就醫手續確認及申報定點醫院。

  11、生育津貼以生育時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記發。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12、生育醫療費

  A、在醫保中心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后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B、懷孕16周前的突然流產,非定點醫院的急診、產假期間的產科并發癥按核定數報銷。

  C、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1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A、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B、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14、一次性補貼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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