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確定方法是什么意思 事實勞動關系確定方法是什么

事實勞動關系確定方法是什么意思 事實勞動關系確定方法是什么

日期:2023-02-20 08:37:55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事實勞動關系確定方法是什么  事實勞動關系是很多員工都需要熟悉的內容,然而大部分的員工不了解如何確定事實勞動關系。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事實勞動關系確定技巧,希望對您有

事實勞動關系確定方法是什么

  事實勞動關系是很多員工都需要熟悉的內容,然而大部分的員工不了解如何確定事實勞動關系。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事實勞動關系確定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事實勞動關系確定方法

  (一)主體合法。勞動力的提供者應當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用人單位應當具備用人資格。否則,這種勞動關系本身就是無效的,應當直接按照我國《勞動法》關于無效勞動關系的規定來處理,有關規范文件也沒有提出事實勞動關系之必要。

  (二)勞動行為已經發生。勞動關系的標的是勞動行為,該行為的存在和終結是形成勞動關系的主要標準。只有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體力和智力,完成了工作內容,才意味著勞動者以向用人單位讓度自己的勞動力使用權,提供了有償勞動,從法律上形成一種勞動關系。否則,既無口頭約定又無實際付出勞動,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因此,勞動行為發生是判斷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重要標志之一。

  (三)從屬關系已經形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特定的生產工作,將人身自由在一定時空范圍內歸用人單位支配,服從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并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時期內,勞動者從屬于用人單位,兩者形成一種穩定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這是事實勞動關系的重要構成要件之一。如未形成這種特殊的從屬關系,則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甚至也不構成勞動關系。身份上的從屬性應當判定為事實勞動關系的主要標準之一。

  (四)默認的意思表示。在勞資雙方之間存在著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這種合意或是通過口頭約定或是通過行為默認而形成,即勞資雙方存在的從屬關系的事實在客觀上等同于雙方當事人間有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論上保持一貫性并符合現實的情況。

  (五)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前所述,在事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和規定的勞動標準,勞動者提供有償勞動,兩者之間存在概括的意思,或提供口頭約定或通過行為默認而形成的,因此,從法律上看,事實勞動關系具備了主體、內容和意思表示三個要素,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只是未形成書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這也是事實勞動關系區別于勞動法律關系之所在。

  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方法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規定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對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給予了明確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了“‘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第二條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可以成為勞動法上的用工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做為事實勞動者應為:A、是從年滿16周歲開始的。《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為能力。B、由本人依法行使。 C、某些工種如井下工作、繁重體力勞動等對未成年勞動者和婦女有所限制。

  第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當然,該規章制度必須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三、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由勞動者提供職業性的勞動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特點鐵電之一:主體雙方的地位是平等性,勞動者為單位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報酬。否則就不成其為勞動關系,如果發生糾紛,是民法調整的范圍。

  第四、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該點體現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長久合作關系,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必須達到一定的期限,否則就是一般的雇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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