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要認真核實新員工身份
20**年3月23日,旗下特邀北京信志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晨律師,主講“招聘、入職與試用期管理與操作”,通過案例講解幫助企業規避法律風險。
招聘季節,各公司都想要招到理想的人才。面試過關之后就要入職簽訂勞動合同了。那么在這個環節中,你需要注意什么情況呢?周律師列舉了一些常見的問題,如求職者的身份、學歷、經驗和婚育。
周律師舉了一個案例:
一對親姐妹甲和乙去公司面試。公司認為甲符合各項要求決定錄用。要求甲交身份證復印件、填寫入職登記表。但是當天甲沒有帶身份證,于是就借了妹妹的身份證辦理入職,而且簽了合同上班。單位則按照甲提供的信息,用乙的名義上了保險。
不久后,甲在工作中受了傷,于是單位就把甲送到醫院救治。甲要求申請認定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表示沒有問題,按照正常程序申報工傷。但在讓員工填報工傷申請材料的時候發現這個員工身份有問題。問清楚情況后,單位表示因為員工自己提供虛假信息,導致享受不了工傷保險待遇,單位也不會承擔相應的費用。員工的行為構成欺詐,與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無效。于是甲申請了仲裁
周律師表示,仲裁所面臨的是要判斷誰是勞動爭議的主題。究竟是甲和用人單位還是乙和用人單位?
這要看個人和企業之間有沒有身份的隸屬關系。個人有沒有向企業提供勞動,員工的勞動是否是你企業運轉的一部分,同時是否獲取了相應的報酬。在案例中,單位每次都將勞動報酬打到乙名義的銀行卡內。但是最后錢是歸甲所有,事實是向甲支付勞動報酬。名義上與乙簽訂勞動合同,而提供勞動的是甲。在這種情況下,甲和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只不過沒有書面文件。
周律師問道,在有事實勞動關系沒有書面文件的情況下,甲可不可以因未簽勞動合同向單位索要二倍工資的差額?企業是否需要支付?
在案例中,員工提出仲裁請求,同時單位在接到仲裁申請書之后在答辯期內提出了反請求,要求員工返還報酬。
周律師解釋,支付二倍工資,首先要看員工和企業是否簽訂合同。如果沒有合同就要看原因,到底是勞動者的原因還是企業沒有盡到簽合同的義務和責任。在案例中,企業已經履行了這樣的義務,只不過是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單位要求返還勞動報酬,這也是不可以的。因為無論員工提供誰的身份信息,員工確實提供了勞動就有資格獲得勞動報酬。
回到案件中的焦點問題,現在員工甲要求企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企業到底要不要給?還是雙方都有錯誤,各擔負一部分?或者因為這個結果是由員工造成的,企業可以不給?
周律師表示,這三個結果分別是不同地區判例的結果。認為企業需要承擔的'是北京地區。仲裁認定,員工確實提供了虛假身份信息,但是企業也沒有做到審核的義務。基于勞動者確實在公司提供了勞動,因為工作而受傷,工傷適應于過錯原則。在工傷層面上,企業應當支付。
認為企業完全不用承擔的是上海地區。員工的基本信息應當由員工主動告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員工違背了該原則導致這樣的后果,企業不用承擔。
認為各承擔一部分的是深圳地區。當地有這樣的條例規定。如果員工提供了虛假身份,會根據責任大小分擔費用。
周律師建議,在員工入職時,用人單位一定要認真核實員工的身份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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