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養老保險論文

農民工養老保險論文

日期:2023-02-19 14:17:47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農民工養老保險論文  一、我國針對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探索及立法模式  (一)各地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踐探索  1.“城保模式”“城保模式”其突出特點是將農民

農民工養老保險論文

  一、我國針對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探索及立法模式

農民工養老保險論文

  (一)各地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踐探索

  1.“城保模式”“城保模式”其突出特點是將農民工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險中,與城鎮居民承擔相同的責任享受相同的待遇,但是在這一模式中農民工的流動性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當農民工離開城市返鄉的時候,當地社保機構基本上都會將農民工累計繳納的資金返還給個人,并終止與農民工個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1)該模式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城保模式”也叫直接擴面模式,是指直接將農民工納入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障體系中,規定企業與農民工共同負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基本權力與義務。目前,主要有廣東、甘肅、河南等省份采用該模式,但在這些省份參保率比較低,參加養老保險率還不到10%,其他的醫療、工傷等參保率更低。

  (2)城保模式的優缺點。優點在于:農民工在社保這一層次獲得了城鎮居民的待遇,同時相同的社會保險機制為農民工創造了與城鎮居民一樣的競爭條件,客觀上有利于農民工在城鎮的就業。缺點在于:現階段農民工的收入水平較低,直接將農民工納入到城鎮醫療保險體系中來沒有考慮到農民工的承受能力實際,過高的費用限制了城保模式的推廣應用;累計15年的繳費期限過長,農民工在一個城市工作的時間普遍達不到這一水平,進而產生了一系列的社保轉出和終止問題;在退保過程中,農民工多年累計繳納的社保費用只能退換本金,對于農民工個人而言是損失極大;當前在“城保”模式下農民工享受養老保險的限制條件還是太多。

  2.“獨立模式”

  (1)獨立模式的概念。該制度是專門針對農民工而制定的養老保險法規或政策,這類單項行政策既與農民工其它險種無關,也與城鎮養老保險政策無關,是專屬“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政策。北京、青島等地采用的就是該模式。

  (2)獨立模式的優缺點。優點在于:以誠征社會保險的形式讓農民工獲得了“準市民待遇”;因為是專門針對農民工制定的社會保險模式所以其充分的考慮到了農民工的流動性、低負擔能力等特性,對農民工實際情況的適應性比較強;“出入自由”的原則打消了農民工參與社保的顧慮,賦予農民工更大的選擇權。缺點在于:單獨形成農民工社保模式,與現行的城鎮社會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都不兼容,未來的發展存在一定的問題;農民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不再具有流動再分配的功能,讓獨立模式失去了社會保險的現實意義,成為解決農民工社保問題的政策形式。

  3.“綜合模式”該制度是指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之外,結合農民工流動性強和收入水平低下等特點,將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醫療、工傷等多種風險放在一個制度框架下統一承辦的一種社會保障方式。上海、成都采用的為該模式。

  (1)不將農民工養老保險作為獨立險種。即把農民工的工傷、醫療、養老三項保險捆綁在一起,按比較低的費率繳費。養老保險是“綜合模式”險種中的一種,不將農民工養老保險作為獨立的險種。

  (2)該模式的優缺點。優點在于:一改傳統社保由農民工個人承擔社保資金缺口的做法,減輕了農民工的負擔;在社會保險中引入了商業保險資源,解決了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資金轉移問題,并且也提高了農民工退保以后的返還率;以為商業保險的參與有效的降低了綜合型社保的門檻。缺點在于:從政治角度來看這一模式還會導致農民工與城鎮居民的不平等問題,對農民工生存和發展較為不利;因為引進了大量商業保險的內容所以其未來的應用層次不會太高,規模效益不會很好;綜合社會保險以保費的繳納年限計算養老待遇,農民工的部分工資會被截流;其保費繳納和資金管理與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資金管理政策法規有所沖突。

  4.雙低模式

  (1)采取低成本進入,低標準享受標準。“雙低”模式,即低成本進入,低標準享受,它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主要通過降低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等方式,降低農民工的參保成本。相對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也適當降低,重慶就采取了這種模式。

  (2)該模式的優缺點。其優點是繳費水平遠低于城鎮職工,而享受的待遇只略低于城鎮職工。但是,這種待遇與繳費比之間的巨大反差把當期的支付壓力留給了后任政府,人們稱之為“小斗進,大斗出”。

  5.“農保模式”

  將農民工人員納入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當中。這也被稱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即將農民工納入流出地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二)目前我國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地方性立法模式

  1.“進城”模式的相關問題“進城”模式是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又一創新模式,其主要特點是擴大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范圍,將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囊括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中,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標準和形式為其提供養老保險服務,這種制度本身是對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的積極探索,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解決。但是依然存在不小的問題:首先,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還不是很成熟,各地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具體標準還在逐漸完善的過程中,直接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中,會給農民工養老保險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而且由于這種不確定性,農民工對這種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興趣也不大,參與的熱情不高。其次,當前我國農民工群體以中青年人為主,部分農民工是希望留在城市的,而很多年齡較大的農民工卻是希望回到自己的家鄉的,在不遠的將來他們必然會回到家鄉,隨之而來的養老保險賬戶遷移問題會嚴重困擾養老保險制度。

  2.“返鄉”模式的相關問題“返鄉”模式,即鄉鎮企業中具有農村戶口的職工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如山西省、黑龍江省。

  3.專門立法模式專門立法模式,即既不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適用范圍,也不將其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而是針對農民工專門制定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專門立法模式又可以劃分為綜合保險模式乙級單獨保險模式:前者是指針對農民工建立專門的綜合涵蓋養老、醫療、工傷等多險種的社會保險制度。如《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等;后者是指根據農民工的特點設置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待遇的給付等都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以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同,如《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二、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各地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

  農民工流動性較大,有可能在短時間內更換很多工作地點。但各地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都不一樣,采取不同的保險模式。

  (二)農民工參保率低下

  根據調查顯示,我國農民工參保比率基本處于15%,最高地方也不會超過20%或25%之間。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加上政策層面的層次不高,強制力度不大,農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認識不夠,法律意識淡薄,參保率自然低下。

  (三)農民工退保率增大

  一直以來,農民工存在退保現象,當下退保越來越嚴重。

  (四)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接困難

  農民工流動性大,數量多,轉移速度較快。所以養老保險的轉移問題就比較困難。

  (五)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長,繳費資金過高

  農民工養老保險要繳費15年之久,加上繳費金額不低,農民工自身條件不高,很難參保。

  三、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1.立法的完善完善的法律體系是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有效施行的基礎,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法律,主要是針對城市和農村人口的實際情況制定的,理論上可以囊括所有的社會主要勞動者。但是在實際應用中,往往會因為農民工的特殊情況而產生實質性和操作性的問題。在我國農民工發展的這種形勢下,沒有一部專門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律,只有一些零散見于中央和地方的通知和決定,有一些區域根據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適用于本區的養老保險辦法,而有的地區卻沒有,這就導致了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地區差異較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可見建立一個全國范圍的統一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是非必要的。加快建立、健全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舉措。首先,就是要從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制定一部專門針對農民工群體的養老保險法律。針對我國農民工群體存在的流動性強、流動范圍廣等特點,制定針對性的單行立法,這樣就可以以農民工自身為中心統籌各種社會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為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制度,依法享有公民權利,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其次,要結合我國農民工群體的實際情況對農民工保障的專門立法進行完善,一定要從從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從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方方面面為保障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高效施行提供法律保障。只有這樣才能讓社會注意到農民工群體,給予他們更多的幫助和支持,只有這樣才能獲得農民工群體的信任,引導他們積極的參與養老保險。

  2.政府責任的加強政府有責任為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籌集資金。農民工的身份較為特殊,既是農民的一部分,卻也是城鎮居民的一部分,為社會的發展有很大的推動作用。所以單單靠企業和個人來承擔保險資金是遠遠不夠的,政府應該加強自身責任,發揮行政能力積極擴展籌集渠道,為企業和農民工個人減輕負擔。

  3.完善監督機制由于農民工自身屬性和分布特點的限制,農民工養老保險構建工作注定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是借助單一的政策管理機構就能夠實現的,其具體工作會涉及到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各個領域。要想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監督機制和監督機構。具體而言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機制應該包含有外部監督和必要的內部監督。其中內部監督方面,要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涉及的用人單位、管理主體和農民工個人多個主體進行權利和責任的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認真做好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登記申請和繳費工作;要求管理主體嚴格按照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依法、公正、公開的行使管理權力、承擔管理責任;農民工個人要深刻認識到農民工養老保險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認識,積極的參與到社會養老保險中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外部監督主要表現在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的信息公開上,要做到養老保險政策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收繳資金的運行管理公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切實將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落到實處。外部監督工作還可以適當引入媒體和輿論的參與,為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施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具體的監督活動中還應該針對當前普遍發生的勞動保障問題設置監察制度,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予以從嚴、從重處理,切實保證農民工的社會權利。

  4.加大宣傳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面對的主要困難,是農民工的思想意識較為落后,權利意識不完善,大量的農民工只重視眼前利益,沒有認識到養老保險的重要性,普遍不愿意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導致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一直較低,限制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功能發揮。同時因為農民工自身的維權意識不強,沒有認識到企業主體的不愿登記申請、繳納農民工養老保險費用的行為,是對其基本權利的侵犯,或者想反對卻不知道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就需要農民工養老保險管理主體加大宣傳的力度,采取多種形式不斷提升農民工的素質,增強其對養老保險的認識,吸引其參加養老保險,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