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方法有什么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方法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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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19 02:43:13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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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方法有什么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是實施就業優先戰略的重要內容,所以大部分的企業都會想要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方法有什么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方法

  第一,健全勞動標準體系。勞動標準體系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穩定勞動關系的一項基本制度保障。在推進企業改革改制和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過程中,現行勞動標準體系難以適應和滿足維護職工權益的需要,亟待完善。要加快制定新的勞動標準,進一步健全有利于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勞動標準體系。同時,要落實好現行的各項勞動標準,重點是要加強勞動定額標準管理,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特殊工時管理規定,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休假,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加強人文關懷,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建設,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二,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深化勞動關系改革,創新勞動關系體制機制,形成反應靈敏、運轉有序的協調勞動關系機制,是有效預防、化解、處置勞動關系矛盾的關鍵。今后一個時期,要根據我國勞動關系工作新形勢,以實現勞動合同制度全覆蓋為重點加快完善職工權益保障機制,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法配套法規和政策,依法健全完善勞務派遣制度、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和企業裁員機制;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為重點加快完善利益共享機制,不斷擴大集體協商覆蓋范圍,積極穩妥推進行業性、區域性協商,促進企業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同步增加職工工資;以健全政府、工會和企業組織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為重點加快完善社會協商機制,充分發揮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領域重大問題的獨特作用,深入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

  第三,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隨著國家勞動保障立法步伐的加快,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任務日益加重,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特別是基層監察力量不足的問題進一步凸顯。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就是要完善和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制度,健全違法行為預警防控機制,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等多部門綜合治理機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組織開展專項執法監察和專項整治,及時有效查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案件。要實行勞動保障監察網絡化、網格化管理,加強和改進監察執法的方式方法,提高監察執法的效率。要充實勞動保障監察力量,加強基層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為有效開展監察執法提供必要的裝備和經費保障。

  第四,加強爭議調解仲裁。對勞動關系中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要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主,加強源頭治理,發揮調解仲裁組織的作用,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要完善和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在充分發揮調解的基礎性、前端性作用的同時,仲裁委員會依法仲裁,努力做到仲裁終結。要暢通投訴渠道,搞好裁審銜接,合理配置力量,加強相互協作,形成各級仲裁機構與司法機關的聯動機制,及時公正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健全集體爭議調處機制,加強基層社區和企業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建設,進一步完善爭議調解仲裁的組織程序和工作規則。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知識

  勞動關系是現代社會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勞動關系和諧是保證企業實現長遠發展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之一。后金融危機時期經濟形勢復雜多變,社會關注力度逐步加大,擴大就業穩定就業的壓力仍較大,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成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過程中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

  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勞動關系雙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發展,關鍵是利益雙方通過一定的機制,進行利益協調,在某個階段實現勞動關系與利益關系的和諧。在后金融危機時期,立足于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新要求,要進一步優化公共服務,圍繞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的目標,以改善勞動關系、提高職工工資、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為重點,在提高勞動報酬比重和根治欠薪問題上取得新成效,在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和諧勞動關系創建、促進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上取得新進展。

  妥善處理勞動人事爭議。進一步發揮大調解格局工作效能,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勞動糾紛。一是提高勞動仲裁調解率,快速、及時、方便化解勞資矛盾;二是完善多層次、多渠道的調解網絡;三是發揮各級職能部門作用,共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進一步優化政府服務。通過加快完善工業區規劃和功能布局,加大工業園區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加大工業區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力度,進一步優化企業和諧發展環境。加快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善務工人員服務,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有效保障務工人員生活、居住、就醫、子女就讀等權益。

  建設高素質職工隊伍。在后危機時期,要將維護外來農民工基本權益作為工作重點。鼓勵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堅持“以人為本、永續發展”理念,注重職工全面發展,實現職工和企業共同發展。同時,引導職工樹立遠大理想和信念,全面提高職工綜合素質和技術技能,增強融入城市、適應社會能力,增強抗壓耐挫心理素質,建設高素質職工隊伍。同時,要健全企業黨群組織,進一步增強企業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強職工歸宿感和認同感。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原因

  (1)和諧勞動關系是社會和諧的基礎。

  勞動關系作為生產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社會和諧首先是社會關系的和諧。而勞動關系作為一種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其狀況成為社會是否和諧的晴雨表。和諧社會必定是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社會,勞動關系不和諧也必然影響到全社會的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說,和諧勞動關系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而社會和諧又是勞動關系和諧的體現與保證。

  (2)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

  作為市場經濟體制基礎的現代企業制度,包括明晰的產權關系與和諧的勞動關系兩大層次。勞動關系不和諧的企業是沒有生命力的,在此基礎上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發展和諧的勞動關系,廣泛調動企業和職工兩個積極性,確保生產者和經營者、勞動者與建設者和諧相處、平等合作、互利共贏,使企業保持健康持續發展的良好勢頭。

  (3)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是協調勞動關系矛盾的迫切需要。

  當前我國勞動關系總體是協調穩定的,職工利益得到了較好的實現。但由于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時期,經濟關系、勞動關系日益市場化、多樣化和復雜化,一些職工的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等權益受到侵犯的現象屢有發生。只有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協商協調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才能鞏固職工隊伍與社會政治的穩定。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途徑

  一、完善立法: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

  根據鄧洛普的勞動關系系統論,勞動關系外部環境中,立法對調整勞動關系的作用是最大的,因此,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應首先從完善勞動立法方面著手。在這方面,珠海具有明顯的優勢和便利的條件。因為,作為經濟特區,珠海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特區立法權,同時作為較大的市,珠海享有《立法法》授予的地方立法權。具體地說,基于我市當前勞動關系的特點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的實際,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作出努力。

  一方面,盡快出臺專門性法律規范。這是一個內容豐富的重大課題,擇其要者,論述如下。一是出臺《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條例》。目前,有關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制度和內容主要分散規定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等法律之中,還沒有一部法律法規對此作出系統性的規定,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有效彌補這一立法空白,增強法律的統一性和實效性。二是出臺《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工資集體協商是穩定勞動關系、建立公平合理工資分配制度的重要途徑。通過立法確定協商各方的權利義務、協商程序、協商結果效力等內容,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積極推行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形成企業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三是出臺《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條例》。異地務工人員在我市的勞動者隊伍中占有不小的比例,對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應通過法律的形式將現有的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政策和措施固定下來,并進一步加大在就業培訓、積分入戶、子女入學等方面的服務力度,增強異地務工人員對珠海的歸屬感、榮耀感。

  另一方面,及時制定相關法律實施細則。由于受“宜粗不宜細”立法指導思想的影響,我國現有的勞動法律規范大多規定得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致使其實際效用大打折扣。例如,《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規定過于粗陋,導致勞動實踐中派遣工的待遇、社保等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經常發生糾紛。鑒此,立法機關應加快研究制定貫徹《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等實施意見,把這些法律中關于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勞務派遣及法律責任等規定予以全面細化,切實增強規定的可操作性和實效。同時,也要順應勞動關系發展的新情況、新趨勢,及時修訂現有的法律規范。

  二、嚴格執法: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關鍵環節

  法律的生命和權威在于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監察機構、工會、安監等部門和組織要各司其職,各盡所能,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保法律規范真正落到實處。具體地說,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勞動監察部門要履行好監督檢查職能。通過建立公開電話、舉報網站等多層級勞動保障監察監控體系,暢通勞動者投訴渠道。經常開展以勞動用工、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工作時間、勞動條件、安全生產等為主要內容的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指導、協調等作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指導服務,推廣使用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進一步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切實履行在三方協商機制中的牽頭職責,及時掌握勞動關系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協調研究和解決勞動關系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黨委、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是工會組織要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工會要切實履行參與、維護、建設和教育等職能,尤其要充分發揮在簽訂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商、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關心服務職工和調處勞動爭議等方面的優勢,積極做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促進企業發展的各項工作。

  四是合力加強對勞動法律規范的宣傳教育。知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司法行政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新聞媒體等要加強聯動與配合,結合實施“六五”普法規劃,注重加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職工依法維權的能力,提高用人單位的守法意識,把法律規定內化為自覺的行動,從源頭上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三、能動司法: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有力保障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人民法院要突破傳統思維的局限,樹立能動司法的新理念,主動服務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當前,可在以下方面進行大膽嘗試。

  一是建立勞動爭議快速審理制度。探索建立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執行的“綠色通道”,對重大、惡性勞動爭議侵權案、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案件及群體性勞動爭議等,加強訴前聯調、庭前調解工作,做到快速審理、快速調解、快速結案和快速執行,高效化解勞動糾紛,盡快恢復勞動關系。

  二是發布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人民法院要跳出機械審理個案的窠臼,加強對勞動爭議案件基本情況、規律和典型案例的調研和總結,梳理出勞動爭議案件在法律適用、裁審協調、規范用工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司法建議,推動各有關部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規范自身行為,切實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糾紛。

  三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人民法院應與相應的總工會、司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單位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例如,一個季度召開一次),就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情況、信息進行交流,對勞動實踐和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普遍性問題或者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研討,共同尋求解決的辦法。

  四是建立社區法官制度。探索建立社區法官制度,定點定人開展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積極指導和培訓人民調解員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適時在轄區內進行巡回審判,切實把勞動糾紛和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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