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勞動法對于加班的規定有哪些 北京勞動法對于加班的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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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18 21:08:44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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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勞動法對于加班的規定

  加班是很多員工都有經歷的事情,所以了解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已經成為很多員工的重中之重。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對于加班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勞動法對于加班的規定

  勞動法加班的規定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 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 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3、《〈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

  《勞動法》規定,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職工在四種特殊情況下被要求加班不得拒絕。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4種情形職工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這4種情形是: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指出,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法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后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于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公司加班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加班的分類和程序

  第二條 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周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三條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總經辦批準簽字后,送交人事部審核備案,方可計算為有效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規定

  第四條 加班人員應提前向人事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于當天17: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個星期五的.17: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人事部,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個工作日17:00前補交。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于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六條 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并以此作為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后的零頭按四舍五入)。

  第七條 工作日加班時間一般1小時,經公司與該員工協商后,在保證員工身體健康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3小時/天,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七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九條 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條 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說明,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 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加班補償方式是調休(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除外),當月加班補休,公司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愿在本月或下一個季度內安排調休。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二條 未依本規定提前審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視為個人自愿行為,不作為有效加班。

  第十三條 因工作正當需要而被指派合理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以不服從 工作安排對待。

  第十四條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實際加班時間計算。

  第十五條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

  第十六條 為獲取加班補償,采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并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并處以50元/次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作為《員工手冊》的相關補充,共同使用,同具效力。

  第十八條 本規定于公布之日起實施,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事部。

  第十九條 按公司上班制度規定司機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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