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長(經理)工作責任制度
廠長(經理)工作責任制度職務
1.認真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上級主管機關的指示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2.領導編制工廠的長遠發展規劃,審定年度生產經營綜合計劃,提出各個時期工廠的奮斗目標和中心工作及重大措施方案,使企業不斷增強活力,開拓前進。
3.加強生產經營管理,不斷提高企業管理素質,確保全面完成任期責任目標和年度方針目標,不斷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4.領導全廠進行技術革新,搞好企業的挖潛、革新、改造和新品開發,不斷提高企業的技術素質,努力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
5.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堅持“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方針,確保產品質量穩定提高,滿足用戶需求,不斷爭創名牌,積極擴大產品出口。
6.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文明生產。
7.加強職工文化技術教育,促進知識更新,不斷提高工廠人才素質。
8.堅持“用人唯賢”的方針,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干部政策,正確使用選撥和培養干部。
9.貫徹“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正確地處理國家、集體及職工三者利益關系,使職工收入逐年增長,集體福利條件不斷改善。
10.負責搞好與廠職代會的關系,充分發揮副廠長、“三總師”各級組織各個部門的積極作用。
11.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懲求意見,自覺接受監督。
12.主持行政全面工作,開好廠長辦公會、廠務會、工廠管理委員會,使生產行政各項重大問題得以及時研究處理。
13.保證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不受侵犯。
14.堅持“一支筆”批錢的原則,按財務制度規定,負責審批工廠費用開支。
職權
1.對工廠整個生產經營工作有決策指揮權,對緊急重大問題,有臨機處置權。
2.有對廠級副職人選的提名報審和中層行政干部的.任免權。
3.按國家和企業規定,有權對職工進行獎懲。
4.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企業人、財、物的不合理攤派。
5.在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使用企業的各種資金、人員和物資。
6.有權簽發廠內有關行政文件和工作報告,簽訂各種技術經濟合同或協定。
7.根據上級和職代會有關精神,有權修訂工廠規章制度,調整行政組織,制訂具體政策。
8.有權合理使用按規定提取的廠長基金。
職責
1.對違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規定以及職代會決議負責。
2.對由於決策失誤,領導不力,造成完不成生產和技改計劃或經濟效益下降負責。
3.對未能達到任期目標和年度方針目標負責。
4.對發生廠內重大質量事故和出廠產品質量不合格,嚴重損壞工廠信譽負責。
5.對工廠發生重大的設備、人身、火災、交通事故和嚴重環境污染及重大失、泄密事件負責。
6.對領導班子不團結,工作不深入,作風不正派,造成工廠紀律松弛,管理混亂,廠風不正負責。
7.對事前未作充分調查和可行性分析而草率簽署技術經濟合同或協定,給工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負責。
8.對職工收入水平下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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