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安置要保證城市建設的需要,保證拆遷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做到等價有償,合理安置,按時搬遷。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 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西安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拆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具體負責本市拆遷安置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和市屬各縣拆遷安置主管部門,比照市拆遷安置主管部門和市拆遷辦的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的拆遷安置管理工作。但發放、吊銷拆遷資格證書除外。
第二章 拆 遷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持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用地定點圖,建設用地批>,拆遷安置計劃,向市拆遷辦和拆遷安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拆遷許可證。
第六條 用地定點經批準后,應停止戶口遷入或分戶,凍結房屋出租和互換,不準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其他設施,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實施拆遷且未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前款規定即自行解除。
第七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后,方可進行拆遷。協議應明確拆遷過渡期限,安置方案,補償方式,補償金額,違約責任。
第八條 拆遷安置協議簽訂后,拆遷人應及時收回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憑證,并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拆遷人在過渡期滿時,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要求,及時給被拆遷人予以安置,并辦理住房證。
第九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可以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行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是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
單位。拆遷安置主管部門和市拆遷辦不得接受委托實施拆遷。
拆遷安置工作人員必須經市拆遷辦培訓、考核合格,執行職務時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安置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安置主管部門或市拆遷辦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部門需要索取證據的,當事人、有關部
門、組織和個人應當按要求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過渡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拆遷安置事宜達成協議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協議的,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拆遷辦、拆遷安置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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