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居間服務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雙方就融資業務咨詢服務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乙方提供融資服務項目的名稱:內蒙古準格爾至興和運煤重載高速公路。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資服務的項目融資總額為:118億元(大寫:壹佰壹拾捌億元)
第三條咨詢服務費用金額
1、如經乙方與銀主協調,最終銀主按其投資總額的年固定回報率12.5%收取12年固定回報。則甲方按總投資額(118億)的0.5%×12年=6%給予乙方獎勵(按銀主實際到位金額計付),有關該獎勵款應繳納的稅款由乙方負責繳納,由甲方代扣代繳(優惠引資獎勵稅收控制在20%以內)甲方應同時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應金額的稅務發票。
2、如經乙方與銀主協調,最終銀主按其投資款的年固定回報率12%收取固定回報。則甲方按總投資額(118億)的0.5%×12年=6%給予乙方獎勵(按銀主實際到位金額計付),有關該獎勵款應繳納的稅款由甲方負責繳納,。甲方應同時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應金額的稅務發票。
第四條費用支付的'監控
本合同第三條所述費用由乙方授權熊利民先生監控(銀行帳戶開戶時加簽)至該項融資全部相關應付費用支付完畢時止。
第五條費用支付方式
投資款項(118億)一次性或分次性到達甲方銀行帳戶的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按銀主實際到位金額的0.5%×12年=6%以支票或其他銀行轉帳方式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商業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約定,未經甲乙方任何一方書面同意,均不得將本協議內容向第三方泄露。否則,承擔全部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履行以甲方與銀主的投資合作成功為準,投資合作成功,以投資款到達甲方銀行帳戶為準。投資合作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一般性條款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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