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技術轉讓合同
甲方(讓與人): 研究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所長
乙方(受讓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并依據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就乙方受讓甲方研制的 的技術成果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轉讓標的及狀況
本合同項下的標的是甲方研制的 取得的技術成果;
該標的的狀況, 年 月 日,甲方取得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藥物臨床研究批件(批件號為: )。
二、甲方讓與該技術成果后,乙方不受到任何使用權限、使用期限、使用地區及使用方式的限制。
三、甲方得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有效且能達到約定的目標。
四、乙方受讓后,有權以乙方的名義(如有需要則以甲、乙雙方共同)向國家藥監局申請新藥證書等相關批文,甲方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五、甲方不得在國家有關部門公布與 有關的技術信息之前擅自披露或泄露給第三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同時,甲方有義務對乙方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可靠性。
六、甲方如在讓與后對 有后續改進的,則甲方承諾該技術成果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歸乙方所有,乙方將給甲方一定的補償。
七、乙方在受讓該技術成果后,即取得了專利申請權。
八、技術轉讓費為 元,于本合同簽訂 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九、在本合同簽訂 日內,甲方應將所有與 有關的資料全部交給乙方,并協助甲方共同向國家藥監局申報新藥證書。
十、如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向國家藥監局或其他部門申報的,甲方對于申報審批后取得的結果(包括但并不限于新藥證書)無任何權利,包括但并不限于委托加工、轉讓、生產經營及專利申請等。
十一、乙方在受讓該技術后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取得國家藥監局批文的,則本合同解除,甲方已收取的轉讓費應立即退還給乙方。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叁份,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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