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內容
引導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你知道具體內容是什么嗎?下面就跟著yjbys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三大目標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由此確立了安全(生產)所具有的保護生命安全的意義、保障財產安全的價值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生產力功能。
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職責、社會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的權利和義務等。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安全投入、從業人員安全資質、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建設工程"三同時"、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安全技術裝備管理、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社會工傷保險等。
3、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質及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5、安全中介服務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從事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責任。
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的'確定和責任形式、追究安全責任的機關、依據、程序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7、事故應急和處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原則和程序、事故責任的追究、事故信息發布等。
四種監督方式
《安全生產法》是明確規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四種監督方式:第一是工會民主 第二是社會輿論監督;第三是公眾舉報監督;第四是社區報告監督。
四個責任對象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我國安全生產現有責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政府責任方,即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責任方;從業人員責任方;中介機構責任方。
十三種處罰方式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政府監督管理人員有降級、撤職的行政處罰;對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的處罰;對中介機構有罰款、第三方損失連帶賠償、撤銷機構資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有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經濟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其有關證照、連帶賠償等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有行政處分、個人經濟罰款、限期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降職、撤職、處15日以下拘留等處罰;對從業人員有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的處罰。無論任何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從業人員八項權利和四項義務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是:
①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③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④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⑥依法向本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
⑦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四項義務是:
①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②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③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④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
企業負責人六項責任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作了專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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