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業病桅防治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加強職業病防治,為勞動者創造一個有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生活環境,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企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管轄范圍內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部門協作,綜合治理。
第四條 各子(分)公司、指揮部、項目部(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 用人單位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監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公司、子(分)公司、項目部分別建立職業病防治工作機構,依法負責本級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七條 有關職能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各負其責,各司其職。
各職能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社保部門是職業病防治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對職業危害作業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組織對職業病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同時還負責職業病患者醫療、工傷保險待遇的落實。
經營計劃部門負責有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預算的編制。 工程管理部門負責施工生產與職業病防護同時規劃,同時部署,指導和監督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轉,并將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及時通知衛生部門。
安全質量部門負責施工中的職業健康安全衛生宣傳、培訓和安全監督,并參與對職業病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有害作業用工管理與監控,負責職業病病人工作的調整與安置。
財務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經費計劃的落實,監督職業病防治經費的使用。 工會負責監督施工過程中的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和職業病患者待遇落實情況。
第八條 各級防疫機構職責
中心防疫站在公司社保部門領導下,主要負責:
(一)全公司職業病防治的技術指導。
(二)本級有害作業場所及全集團千米以上長大隧道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監控。
(三)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防護效果評價。
(四)脫塵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與監護。
子(分)公司防疫機構負責本公司職業病防治的技術指導、檢測監控、職業健康檢查,塵肺患者的健康復查、監護、臺帳資料與檔案管理。
第九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部職責
(一)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人員,提供必要的職業衛生經費,保障本項目部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制定項目部職業病防治計劃、實施方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工程竣工后將檔案資料交工程公司檔案室保管。
(五)負責落實職業病防治日常工作:做好接觸有害作業人員的崗前、崗中、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向勞動者提供合格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和設施,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并做好職業病防治有關登記、統計、報表上報工作。
(六)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監測,落實整改措施,確保各項職業衛生指標達到國家標準。
(七)定期向上級機關和勞動者報告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情況。
(八)認真落實職業健康培訓制度。
第三章 預防及監測
第十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如實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存在、使用放射性、高毒的儀器設備或化學品要根據有關規定通過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向地方政府衛生部門申報,實行特殊管理。
第十一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責任將工作過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待遇等在勞動合同中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調動工作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改變時,應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項目部應當采取有效的綜合防護措施降低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使之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修,明確管理責任人,確保正常運轉。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業衛生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對有職業危害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監測。項目部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要定期檢測、監測,每年不少于四次。公司、子(分)公司對重點項目和千米以上隧道每年檢測、監測不少于一次。監測結果存入三級職業衛生檔案,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向勞動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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