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鑒定工種
為實現水利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以下簡稱鑒定站)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根據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和水利部《水利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百分網鑒定站的性質與管理體制
(1)鑒定站是由政府批準成立的考核鑒定機構,在政府授權和監督下對需要鑒定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鑒定。
(2)鑒定站是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準政府機構",它既是收費性的,又是非盈利性的社會公益型中介組織,其性質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根據鑒定站工作需要,定編3~5人。
(3)鑒定站必須接受其管理部門(一般為其上級勞動部門)、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及勞動部的領導和監督,業務上接受水利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指導。
(4)為保證發證部門(水利部委托的勞動部門)對鑒定站鑒定工作的有效監督,鑒定站與發證部門應嚴格分開,發證部門的同志不能兼任鑒定站站長或在鑒定站作兼職管理人員。
(5)為保證鑒定質量,實行鑒定與培訓分開的體制。教育培訓部門負責培訓,鑒定站負責鑒定,鑒定站與培訓部門應分設,其中一個部門的人員也不應在另一個部門兼職。
(6)鑒定站站長的聘任與解聘,須由上級勞動部門提出意見,經水利部同意,勞動部批準。
(7)鑒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
百分網鑒定站的權利與義務
(1)鑒定站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常要求。
(2)鑒定站根據鑒定工作需要聘任考評員,在鑒定工種范圍內每個工種至少聘任3名考評員,并組成考評鑒定小組,對不適合考評工作的考評員,鑒定站有權解聘。
(3)鑒定站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并對申報人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審查。
(4)鑒定站應督促培訓部門使用統一的部頒水利行業工人考核培訓教材,鑒定站組織考核時應從國家規定的試題庫中提取試題,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5)鑒定站須每年對鑒定工種范圍內的每一種的不同等級組織一次鑒定,且在鑒定前一個月在鑒定地域內通過各種媒介發出公告,公布鑒定工種、等級、日期、報名條件、收費標準等事項,并接受申報者對有關問題的咨詢。
(6)鑒定站應建立完整的鑒定技術檔案,并將主要內容輸入計算機,以滿足統計、查詢的需要。
(7)鑒定站應不斷完善管理制度,重視鑒定場所的建設及儀器設備的添置,努力提高鑒定質量與鑒定能力。
(8)鑒定站每年須向其管理部門、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水利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和下年度的考核鑒定計劃。
百分網鑒定站的紀律與獎懲
(1)鑒定站應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2)鑒定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防止試題泄密和評判泄密。
(3)對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做出突出貢獻的鑒定站工作人員,水利部將給予獎勵。
(4)鑒定站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停止其在鑒定站的工作。
(5)鑒定站應該嚴格按照水利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如有濫發證、降低鑒定標準等現象,水利部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直至撤銷鑒定站。
百分網鑒定站的收費與使用
(1)職業技能鑒定可收取鑒定費用,包括: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的費用。
(2)鑒定站鑒定收費標準按當地勞動、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開支渠道按財政部、勞動部(92)財工字第68號文件規定執行。
(3)鑒定站應嚴格財務管理制度,鑒定收費應以"保證運轉,略有盈余"、"取之于鑒定,用之于鑒定"為原則,禁止亂收費或將鑒定費挪作它用。
本辦法由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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