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貨損處理的幾點思路
導語:經常接到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發生貨損的咨詢,即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時怎么辦,本文總結出找期間、找保險、找檢驗、找索賠的處理思路。貿易融資涉及貨物,本文可提供一定參考。
海運貨損處理的一般思路
找期間
就是找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海商法》規定,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就是說,貨方證明貨損的事實及貨損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后,承運人就要證明存在免責或賠償限額。
找保險
買保險發生貨損,通知保險公司,以便貨損檢驗及理賠等程序進行,保留通知及溝通的證據。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取得代位求償權,向第三人索賠。所以,拿出保險合同看看保險條款,該不該賠,免不免賠,有個依據。
找檢驗
貨損程度、貨損金額、貨損原因需依靠檢驗。一般船方、保險人各自委派檢驗人及出具報告。貨方如覺得有需要可委派檢驗人,例如貨值大或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貨損糾紛到訴訟或仲裁階段,法院將綜合考慮檢驗報告做裁決。
找索賠
貨損潛在責任人可能不止一個,可選擇根據運輸合同關系找承運人,或保險合同關系找保險人,或侵權責任關系找侵權人索賠。綜合合同約定、免責情形、舉證責任、執行便利等因素考慮,也見過所有潛在責任人被一同起訴的案子。
上面說的有點抽象,下面案例可看看具體做法及法院觀點
在一起二手設備買賣交易中,其中一臺設備在進入港口區域后、裝上船舶前被摔壞。保險人A根據保險合同與買方B簽訂賠償協議,向B實際賠付后取得代位求償權。后A針對承運人C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A作為保險人實際賠付貨損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向C代位追償因貨損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認可原生產商出具的修理報價單,修理費已超貨物發票價值,認定A與B協商后按發票價值一定比例的'賠付金額。
雙方最大爭議是貨損期間及賠償限額,為此經歷一審、二審,并到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認為:
設備置于集裝箱中,屬于集裝箱貨物。根據《海商法》集裝箱裝運的責任期間規定,及雙方遞交的《聯合貨損勘驗報告》和中文翻譯,及C提交的海運訂艙信息記載,可以證
明在裝貨港已由承運人接收,貨損發生于海運區段。
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貨損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事故發生在海運區段,因此適用《海商法》相關規定。原判決認定貨損發生在C責任期間內的海運區段,且非因C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C有權依據《海商法》規定主張單位賠償責任限制。
最后,譚卓然律師想說說跟貿易融資的一些聯系
海運是國際貿易的主要運輸方式,貿易融資的產品設計、風險控制也圍繞海運的貨物及單證展開,因此可關注貨損處理的思路,特別是法律關系區分、責任認定、免責及賠償限額規定、代位求償權取得,以在各種交集關系中找到合適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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