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管理及監控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把現代科技手段引入到安全監控中來,有效地制止違章行為和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全司安全生產經營活動。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負責GPS安全監控各項工作的落實。
(2)、建立健全GPS道路運輸監控管理規章制度,落實GPS道路運輸監控責任制,協調相關部門為監控系統提供組織保障。
(3)、教育職工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讓駕駛員正確運用GPS監控管理系統對車輛的監控。
(4)、定期檢查本公司GPS監控管理工作情況,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對違反GPS管理制度的要及時按規定處理。
(5)、加強GPS監控平臺管理,確保每月GPS運行服務
費用的及時結交,保證系統的正常使用。監控操作人員將相
關資料輸入平臺,保證平臺資料完整、準確、真實、可靠。
(6)、確保GPS車載終端處于開機狀態,嚴禁人為破壞車載終端的正常使用,嚴禁私自拆除或改變車載終端的結構 1
以及私自關閉信號,發現一次罰款600元,若不能正常工作應及時反映,以便及時進行維護。
(7)、嚴禁無故或惡意手動報警,擾亂平臺正常工作。行駛中關閉終端信號,發現一次罰款600元。
(8)、遵守各項安全行車制度,對平臺要求糾正的違章行為應及時改正。
(9)、保護好GPS車載終端,以利于正常開展。
2 GPS監控管理工作
gps管理及監控制度 [篇2]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防止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強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運輸任務完成,科學化地管理車輛,根據省.州公司要求公司所有車輛必須安裝GPS定位系統,通過GPS定位對車輛運行過程位置、速度、方向、行駛線路、運行軌跡、規范行駛等實施安全運行監控,從而規范車輛運行,規避風險,實現生產運行過程的受控管理,有效制止違章行車和預防控制交通事故的發生。現根據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監控原則與適應范圍
1、車輛GPS監控是指帶有GPS衛星定位功能,能實時記錄和傳輸車輛所在位置、行駛路線、行駛速度等,具有定位、監控、記錄、警示、指揮調度、營運管理、信息、網絡、通訊等綜合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監控管理系統。包括車輛GPS車載終端、各級監控平臺相關設備及監控管理軟件系統。
2、公司所有車輛都必須按省.州公司規定配備車載GPS設備和必要的通訊工具。
3、凡公司車輛安裝了車輛GPS車載終端的車輛,均應遵守本制度規定。
二、監控員和駕駛員職責
(一)監控員職責
1.負責統一管理公司車輛GPS監控管理平臺,負責平臺正常使用及維護,保證監控平臺運轉正常。
2.監控公司車輛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監控中發現的違章車輛駕駛員進行處罰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3.監控平臺由專人操作,無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
4.教育駕駛人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從業人員認識運用車輛
GPS監控管理系統對運輸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自覺接受公司的跟蹤監控。
(二)駕駛員職責
1.確保GPS車載終端處于開機狀態,嚴禁人為破壞車載終端的`正常使用,嚴禁私自拆除或改變車載終端結構。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以便及時解決。
2. 行駛中保持終端信息通暢,嚴禁無故或惡意手動報警,擾亂平臺正常工作。
3.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行車安全制度,對監控平臺提醒糾正的違章行為應及時改正。
4.保護好GPS車載終端,使其始終處于正常工作狀況。
三、監控管理
(一)日常監控管理內容,包括車輛超速處理、偏離規定線路檢查、夜間車輛運行監控、定點停放、長時間著車等監控。
1.GPS車載終端設備的管理由本車駕駛人員全權負責,公司在日常監控中發現設備運行不正常,應及時通知設備運營商進行維護。
2.GPS車載終端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經查證系人為破壞的,由本車駕駛人員承擔設備維修或更換設備的費用,并處以損失額2倍罰款。要求駕駛員將GPS檢查和使用納入車輛“三檢”范圍。如發現損毀、丟失情況應立即匯報,查明原因和責任人。
3.駕駛人員不得自行斷開GPS車載終端電源,確因車輛檢修需斷開電源的,要及時告知公司監控人員,并做記錄備查。車輛送修后取車時應對GPS設備進行檢查,如有損壞應由修理廠予以恢復。
4.駕駛員或車上乘座人員,不得無故按緊急報警開關,以免日后影響判斷,貽誤警情,對隨意報警人員將按照公司不執行相關制度項予以考核。
(二)GPS報警設置
1.超速報警:以交通執法部門以及本公司的時速設置為準,最高時速不能超過80KM/小時,路段有限速規定的,不能超過規定時速。
2.車輛故障和事故報警:要求發生上述問題時要第一時間向公司相關部門匯報。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延誤時限和擴大損失與影響。
(三)報警的處理
公司在監控時接到報警信號后,要迅速查明報警原因,及時處理,并將做好記錄。
1.超速報警:及時告訴本車駕駛人員糾正,減速慢行,消除隱患;
2.異常報警及緊急報警:及時與駕駛人員聯系,查明報警原因,了解求助內容,及時救助;
3.事故報警:及時與駕駛人員聯系并了解現場情況,并及時上報公司車管部門,車管部門要及時根據事故發生情況立即做出相應處理。
四、違章行為及處罰
(一)違章行為
1.私自拆動和損壞監控系統的各部件,使其無法正常工作。
2.無故按緊急報警開關報警的。
3.駕駛員超范圍或超路線行車,私自改變行車路線(特殊情況向公司匯報后方可改線)脫離監控。
4.在運行中被監控中心警告有違章行為,沒有立即中止違章行為的。
5.未按規定停放車輛的。
(二)違章處罰:
1.以公司相關管理規定為依據,對以上違章行為進行階梯式處罰,第一次罰款200元,第二次罰款400元;對一個月出現三次違章行為或情節嚴重的駕駛人員予以待崗學習。
2.監控人員發現象GPS監控平臺車輛數據不能正常回放,應與監控安裝公司聯系,并查找原因及時匯報給公司領導,三天內無數據回放又未能及時查找原因的,每次對監控人員處以20元罰款。
五、GPS監控管理及數據統計
1、監控員負責GPS日常監控,車管監控人員每周不少于兩次的定期抽查。
2、自GPS上統計的報警,違章,違紀情況應及時制止及處理,并做好相應記錄。
3、監控員應于每月底將GPS反映出的數據匯總報主管領導審核。同時根據GPS上產生的即時數據制作分析報告。
4、車輛轉移或報廢,車管人員應及時請示上級,對GPS設施予以拆卸、變更使用車輛或予以暫時保存。
5、本制度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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