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管理制度有哪些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包括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有哪些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包括

日期:2023-02-28 16:28:38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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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關系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頒布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于崗位不一樣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職責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

  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提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提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范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景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正式頒布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景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匯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本事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資料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光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景。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景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供給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供給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職責。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供給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供給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職責。

  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范: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資料的填寫應貼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資料。所填資料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資料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能夠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景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景,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景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資料、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齊存檔。

  第四章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景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五章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能夠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

  規定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能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

  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能夠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六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職責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職責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目的

  為公司發展提供合格人員,充分體現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條 職責

  1.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員工的招聘、錄用手續,并進行人力需求調查及薪資調查工作,向總經辦報送分析報告;

  2.各部門負責對應聘人員進行專業考核;

  3.總經理負責簽署經考核合格者的求職表。

  第三條 招聘原則

  公司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全面評估的基礎上擇優錄用人才。

  1. 回避原則

  1.1親戚朋友不能有直接上下級關系;

  1.2同一部門同一地區人員分布適宜,避免過分的老鄉關系和裙帶關系出現。

  2. 不能錄用原則

  2.1在集團各公司服務并解聘的(特別人員經總經理批準可錄用);

  2.2未滿16周歲的人員;

  2.3體檢不合格者;

  2.4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2.5有違法犯罪行為正被公安機關通緝者。

  第四條 招聘條件及招聘需求批準程序

  1. 招聘類型

  1.1新增崗位是指崗位空缺的補充將造成企業總體人數增加;

  1.2補員是指空缺崗位的招聘不影響企業總體人數的構成。

  2. 招聘條件

  2.1公司擴大規模需增員時;

  2.2公司組織結構調整需增加人員時;

  2.3新項目組建或增加編制時;

  2.4公司需儲備人才時;

  2.5公司原有職位空缺需補員時;

  2.6其他人力資源需求。

  3. 招聘需求審批程序

  3.1補員招聘:用人部門在人力資源部的協助下根據需求情況填寫《招聘申請表》,經用人部門負責人簽字申請,送總經辦審核屬實后,于每月25日前遞交人力資源部組織招聘。

  3.2新增崗位招聘:用人部門負責人在《招聘申請表》上詳列新增原因、職責范圍和資歷要求,報總經辦組織崗位評估,報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核準同意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招聘;未通過核準的,由人力資源部反饋給申請部門。

  4.招聘及錄用流程

  人事行政部初試并篩選——部門主管復試——總經理審核——人事行政部通知試用——試用期結束合格者轉正

  4.1招聘流程

  4.1.1人力資源部自接到《招聘申請表》之日起,擬定當月招聘計劃,報總經辦審批后,組織招聘。一般崗位招聘周期為兩周-四周;個別崗位由人力資源部及用人部門視情況協商延長或縮短周期;

  4.1.2應聘人員應聘時需填寫《應聘登記表》,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檢驗相關證件(如身份證、畢業證、健康證明等,從事技術工種的還需有技術等級證,且提供之證件必須為原件),并在《應聘程序記錄表》之“初試”欄內簽字確認,合格后,推薦給用人部門進行專業考核;

  4.1.3考核后,用人部門在《應聘程序記錄表》之“復試意見”內簽字確認,并附上相關考核資料,合格者,交由人力資源部;

  4.1.4總經理對考核合格人員進行面談,內容包括薪資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

  4.1.5面談合格后,總經理告知人事行政部辦理試用手續,試用期為三個月。

  4.2錄用流程

  4.2.1錄用者辦理入職手續前,需向公司遞交體包頭市市級醫院進行的肝功能和肺部體檢報告一份。

  4.2.2錄用者報到時須帶上個人證件(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畢業證、職業等級證、特殊崗位需有從業資格證件及免冠近期1寸彩色照片兩張)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維修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入職需提供原單位的《任職證明》。

  4.2.3員工入職時應簽訂《員工試用期協議書》、部分崗位簽訂《擔保書》。

  4.2.4領取員工工牌;錄考勤;領取工服。

  4.2.5 人力資源部進行一天入廠培訓,接受公司文化、規章制度、安全生產、崗位相關知識等培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人力資源部送部門進行崗位培訓。

  4.2.6到崗參加上崗培訓, 由部門負責安排,培訓時間為七天;內容為崗位工作程序、崗位相關技能等。培訓結束后,由人力資源部進行培訓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進入部門工作;由總經辦經理進行培訓跟蹤及督導工作。

  4.2.7新員工入廠七天內為適應期,因其技能及其它因素被辭退或離職者,公司不予計發報酬及其它經濟補償。

  4.2.8錄用員工后,人力資源部應及時建立新的人事檔案,并將員工入職后的相關資料全部納入檔案中集中管理。

  4.3轉正流程

  4.3.1試用期結束前一周,人力資源部將該員工入職時部門填寫的《試用期員工考核表》發放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表現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填寫完整后交人力資源部;

  4.3.2試用合格者,簽定正式勞動合同予以錄用,合同期限為壹年;不合格者,用人部門可根據情況延長試用期(最多延長三個月)或退回人力資源部;

  4.3.3人力資源部視被退回員工基本情況可調換崗位另行試用或予以辭退。

  第二章 員工離職

  第一條 離職類型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2.按勞動關系終止原因把離職類別分為:終止勞動合同、自動離職、辭職、辭退和開除。

  2.1勞動合同到期而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稱為終止勞動合同;

  2.2試用期滿后員工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并經公司同意后離職稱為辭職;

  2.3連續曠工三天或當月累計曠工一個星期以上稱為自動離職;

  2.4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工作能力不足無法勝任公司工作安排的,公司提前通知其離職稱為辭退;

  2.5凡違法犯罪、職業道德缺失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即令其離職稱為開除。

  第二條 離職結算辦法

  1. 終止勞動合同

  自接到人力資源部通知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之日起,三日內辦理工作交接、工資等經濟結算手續;

  2. 辭職

  2.1按規定提前1個月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經批準離職前的工資照付。

  2.2 30天內(試用期三天內)辦完離職手續,具體時間由人力資源部與部門商定。從遞交離職申請到公司批準離職之日必須服從公司之安排,否則按自動離職論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照價賠償。

  2.3人力資源部同用人部門根據離職員工崗位之需及時安排(招聘)人員跟班,在一個月內完成交接手續,經主管確認交接手續完畢后,簽批辭職報告,辦理離職手續。

  3. 自動離職

  不作任何結算。

  4. 辭退

  按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結算。

  5. 開除

  不作任何結算。

  第三條 離職結算程序

  1.員工獲得離職通知后,持廠牌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程序記錄表》,經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資源部確定出勤天數及補助項目。后報總經理批準到財務部結帳。

  2.凡離職員工,自通知之日起二天內辦完有關離廠手續,逾期不辦或有意拖延時間者按自動放棄結算論處,不給予補辦任何手續。

  3.離職人員結算完畢后不準進入車間活動。

  4.出納及會計離職時,自辭職報告上交之日起,工資暫停發放,由審計部門先行查賬,賬目清楚且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辦理結算手續。

  5.業務人員離職須將客戶電話、資料等上交部門主管。

  第四章 勞動關系

  第一條 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為規范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加強公司及員工雙方的約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合同簽訂范圍: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員工。

  2.合同期限:一年期。

  3.合同解除

  員工如有正當理由欲辭職,可以提前寫出書面辭職報告(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試用期滿后須提前30天),經部門主管/經理批準后,三日內到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

  3.1.解雇:如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合同規定,公司可解雇該員工。

  3.2.開除:如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制度,公司可予以開除。

  3.3.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內由于特定原因,公司與員工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4.自然終止:在合同到期前十天,公司如通知員工不予續約,合同自到期之日起,自然終止。

  4.違約賠償

  4.1.對辭職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含未按規定的離職日起提前離職的)員工,將其未結算工資及其他應付款項作為違約賠償金。

  4.2.對合同自然終止的員工,如不按時交接工作,故意拖延時間擬造成事實合同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均應勒令其離職。

  4.3.對因嚴重違紀而開除的員工,公司將根據該員工違紀情節輕重或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向其索取賠償,賠償金額由公司據實訂立。

  4.4.對批準離職的員工(含辭職、辭退、開除)須于規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內到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不按規定日期辦理手續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合同管理

  5.1.行政部將各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及合同期限統計后,抄送一份由各部門經理/主管保存。對合同到期的員工各部門主管應提前二十天進行考評,考評結果應在五日內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審查后,決定該員工去留。并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十日正式通知員工去留。

  5.2.對擬與之續簽合同的員工,行政部應及時辦理新的勞動合同。

  5.3.對不按上續程序辦理員工考評的主管而造成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的,應由該部門主管承擔經濟賠償并追究相關責任。

  5.4.《員工勞動合同》由行政部保管,不經主管批準,一律不予借閱。

  第二條 人事檔案管理

  1.員工人事檔案收集和保存員工的各類人事資料,屬公司商業秘密,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閱覽。

  2.員工人事檔案包括:①身份證復印件;②學歷證復印件;③健康證明;④技術職稱證復印件;⑤個人簡歷;⑥應聘登記表;⑦應聘程序記錄表;⑧面試考試題;⑨試用期間考核表,調薪表等。

  3.員工人事檔案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新員工辦理完入廠手續后,開始建立該員工人事檔案。

  4.在職員工檔案按部門或工號順序排列,由人力資源科統一保管,副主管級以上員工檔案由人事行政部保管。

  5.員工離職后,人事檔案連同離職申請(決定)和離職程序記錄一同轉為離職人員檔案。

  6.離職人員檔案由人事行政部統一保存。

  離職人員檔案保存時間:

  6.1主管級以上離職人員檔案保存期為3年。

  6.2辭職人員檔案保存期為2年。

  6.3解雇人員、自動離職人員、被開除人員檔案保存期為1年半。

  滿保存期檔案經呈報總經理批準后統一銷毀。

  7.查閱員工人事檔案需辦理查閱手續。

  7.1查閱主管級以上級別(含副主管)員工人事檔案,需經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審查后報總經理批準。

  7.2查閱一般員工人事檔案需經人事行政部負責人批準。

  7.3借閱員工人事檔案時間不得超過1天。

  第三條 保密制度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確保公司商業、技術資料的安全和人事資料的保密可靠,制訂本制度。

  1.公司檔案資料分一般資料和保密資料兩種,保密資料包括公司技術開發資料、市場資料、客戶資料、供應商及供貨資料、財務資料、人事資料,除此之外的資料為一般資料。

  2.員工有義務和責任為公司保護一切保密資料的安全與保密,保證信息不外泄,資料不外流,具體規定如下:

  2.1.未經部門經理和公司領導批準,任何人不準摘抄、復印任何保密資料,違者以違反工作紀律論;

  2.2.收發、傳遞或經批準攜帶保密資料外出的,由經手人負責該資料的安全與保密,如發生泄密,以玩忽職守論;

  2.3.掌握公司保密資料的員工,如經手人、保管人等,不允許在公司大范圍內談論所掌握的資料,更不允許對公司以外的無關人員,特別是公司競爭對手提及相關資料,如發生以上行為,將以泄密論處;

  2.4.掌握公司保密資料,特別是技術及市場資料的員工,如與公司競爭對手勾結,竊取公司機密,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3.對前來公司訪問或服務的客戶或其他外來人員,前臺接待員給予對方辦理來訪登記手續后,電話通知受訪人,由受訪人引導方可進入公司辦公區域。進入軟件技術開發區域,還必須事先征得技術總監的批準。

  4.本制度由各部門配合,互相監督執行,如發現公司機密已經或可能泄露,應及時報告公司相關領導,立即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條 特殊崗位人員擔保規定

  為加強特殊崗位人員管理,防患未然,經公司研究決定,對直接接觸公司財務及客戶資料的特殊崗位人員實行擔保管理。特殊崗位人員在公司服務期間的行為需請人擔保,違反規定造成公司損失,該特殊崗位人員及其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關規定如下:

  1.擔保管理的崗位范圍:

  需請人擔保的職位有:財務出納、司機。

  2.擔保人范圍:

  2.1.公司已滿試用期的在職人員,但兩人之間不得互相擔保;

  2.2.集團內其它公司在職人員;

  2.3.有包頭市戶口的非公司人員。

  3.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人一經承諾對被擔保人提供擔保,即需對被擔保人在華銀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被擔保人個人行為損害公司利益,被擔保人擅自離開公司或其他原因無法(無能力)承擔相應責任時,該責任由擔保人承擔。

  4.擔保手續的辦理

  公司將提供擔保書格式,擔保書由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雙方簽字并存公司行政部(包頭市戶口非本公司人員擔保人需出具戶口簿及身份證原件查驗,并留復印件,附在擔保書后)。

  5.擔保手續的`變更

  被擔保人正常離開公司,擔保關系自行終止。擔保人先于被擔保人離開公司,被擔保人需重新找合適人員擔保并辦理手續。擔保人或被擔保人要求終止擔保關系,需以書面形式通知行政部,同時被擔保人需重新找合適人員擔保并辦理手續。

  第四章 附則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編撰并解釋;

  2.隨公司發展及要求變化,公司有權對內容進行調整;

  3.自總經理簽字之日起執行。

  4.附表:

  《招聘申請表》

  《應聘程序記錄表》

  《員工試用期協議書》

  《擔保書》

  《試用期員工考核表》

  《離職程序記錄表》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3

  第一節、職工招用

  第1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能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供給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資料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一樣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工作時光與休息休假

  第15條、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后能夠依法延長日工作時光,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18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能夠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能夠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有下列情景之一,公司能夠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能夠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3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勞動紀律

  第24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景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第七節、附則

  第25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26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27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經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28條、本制度已由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29條、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生效。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二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供給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能夠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供給勞動有關的情景;公司在招用時,能夠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景,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資料;(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職責。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一樣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能夠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供給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供給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職責。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職責。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必須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必須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職責。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職責。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供給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能夠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景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必須時光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能夠因員工過失(不貼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景下,勞動合同能夠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職責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職責)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職責,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經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光,并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貼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能夠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景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光。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景,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景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景);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光);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5

  為使公司勞動關系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化、法律化,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員工錄用

  第一條 招聘員工時,應以發放并說明的方式向員工公示本公司的《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存檔。

  第二條 根據公司《錄用條件》,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對該書面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并留存復印件。員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

  應對以下兩種情況重點核實,即員工是否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系及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條 應要求員工填寫書面入職登記表,并存檔。

  第四條 招錄員工時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員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如公司仍需繼續留任該員工的,應要求員工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做書面說明和申請。

  第六條 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將公司各項已生效的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以發放并說明或培訓等方式進行公示,要求其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歸檔。

  第七條 必須在試用期期滿前一個星期之內完成試用期間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滿前向員工發出不予錄用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十五日內辦理完勞動關系和社保轉移手續。

  第八條 招聘外國人應辦理就業許可證,且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就業許可證的日期。

  第九條 不得扣押 員工的 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 員工 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 員工收 取財物。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公司勞動關系管理部門應建立勞動合同數據庫,便于集中和及時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每位員工的勞動關系檔案,所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文件、確認文件、處罰材料等都應及時歸檔,在員工離職后,檔案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 應制定公司員工名冊,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第十四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崗位應報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對公司新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應組織員工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民主協商和討論,并對討論內容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并歸檔。

  第十六條 因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訂立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及時修改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的獎懲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八條 依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的崗位或薪酬的變動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薪酬、工作地點等發生 變化,與原勞動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第二十條 對勞動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對即將期滿的勞動合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再續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 日通知員工,向員工下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辦理相應離職手續。勞動合同終止后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未休滿年休假的,應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決定續簽的,應在原合同終止后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提出或同意 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 員工 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 年的。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無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無不勝任工作等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簽勞動合同的,應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 離職

  第二十二條 員工主動離職,應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接觸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離職前體。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 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在合理的期間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為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可適用直接送達;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章制度由公司 部門負責落實,其他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內部應將具體工作落實到人,相關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如未執行本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亦是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 年 月 日起生效執行。

  附:相關必備文件

  (1) 錄用條件

  (2) 員工入職登記表

  (3) 訂立合同通知單

  (4) 試用期考核標準

  (5) 《試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6) 職工名冊

  (7) 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

  (8) 關于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員工民主討論大會的會議記錄及簽名

  (9) 公司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公示確認書

  (10) 處罰通知書

  (11) 員工辭職申請書

  (12)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13) 辭退通知書

  (14) 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

  (15) 工作交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