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租賃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
商鋪租賃合同是指出租房與承租方就商鋪租賃所達成的書面合同,圍繞著商鋪使用權所形成民事租賃關系,商鋪租賃是一個復雜的問題,而商鋪轉載租賃合同在維護租賃雙方利益占有重要位置。而在我們生活中也有許多由此引發的糾紛,也經常有關于租賃商鋪轉租合同糾紛的咨詢,下文將為大家講一下有關租賃商鋪轉租賃合同糾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第二十九條“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租:(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三)預租的商品房。”第三十一條“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第三十二條“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第三十四條“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后時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最后租期期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房屋租賃糾紛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規定:在沒有其他無效原因存在的情況下,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有效。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為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后的執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果次承租人人數過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則不宜追加次承租人為第三人,可根據情況需要,由當事人另行訴訟。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賠償裝修等添附損失的,屬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般無須追加出租人為案件的第三人。租賃合同解除后(轉租合同也將同時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負有退房義務。次承租人逾期返還房屋的房屋用費參照數額一般有租賃合同的租金、轉租合同的租金、市場租金三個標準。,我們認為,出租人就上述三個標準之一主張房屋使用費的,應當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租賃商鋪轉租賃合同糾紛法律規定,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嚴格遵守此規定,以維護我們租賃雙方的關系與利益,規定我們雙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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