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檢員的工作職責
終檢員的工作職責是
1負責本公司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嚴格監督執行公司各類質量標準,確保及提升產品質量,營造持續改進品質的質量文化;
2堅持以輔助、指導生產為主的質量管理理念,積極參與產品設計和改善,以科學的管理手段、過硬的品檢人員業務能力來保障產品質量,控制制程錯誤、減少損耗、降低生產成本;
3負責本部門的職員管理及各項事務管理工作;制定制程檢查標準,并稽核檢查質檢人員是否確實實施;
4配合技術部門(部分檢驗指引由本部門自行制定)制定各類來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檢驗標準制定工作;
5負責公司的原料進貨檢驗、制程檢驗以及成品檢驗三個檢驗環節的指導工作;
6建立原材料、在制品、外協品和成品檢驗記錄及質量統計報表,分析和評審各類檢驗報告,每月進行質量總結分析,提出改進意見;
7及時收集材料和配件在使用過程中質量異常反應信息,對影響產品質量的設計、制造、審核結果、質量記錄、服務報告和顧客投訴進行分析,以查明并消除不合格的潛在原因并提出解決辦法;
8負責公司產品質量信息反饋的統計分析工作,及時與公司領導及其它部門相互溝通,共同解決各類質量問題;
9參加公司內部質量審核,協調和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跟蹤驗證,并參與供應商評審工作;
10質量異常及客戶抱怨或退貨等的處理工作;制程管理與分析,專案研究并作改善,預防等再發防止措施,鑒定報廢品;
11負責檢驗儀器的配置、使用、校正和維護保養,保證檢驗工作的正常進行;
12負責召開各類質量分析會,以團隊精神共謀產品質量的改善, 組織公司內各部門和生產骨干開展質量管理活動,提高全員質量管理意識,推動質量管理工作邁上新的臺階;
12負責部門各類培訓工作,努力提升部門職員業務水平;
13完成上級安排的其它臨時性工作
篇二:品檢員工作職責
1、對所在組的質檢員的管理、異常情況的處理和向經理匯報及對質檢員初步的考核;
2、對所負責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檢驗工作;
3、對所負責組的檢驗不合格率等數據的統計和分析,并向經理匯報;
4、對所負責組的看板的管理和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
5、負責公司的工具的.內、外校準和登記及臺帳的建立,并定期檢查工具的校準有效情況;
6、負責部門測量工具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工作;
7、負責對出現檢查不合格品時的相關部門之間的聯系、溝通、不合格品的處理和解決措施;
8、負責對所在組的檢查記錄的整理和歸檔工作;
9、負責客戶驗貨及出現異常情況的處理和匯報工作;
10、負責所負責組的ERP的基礎數據的錄入、簽署等的管理;
11、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篇三:品檢員工作職責
1、在院長的領導下,負責全科各個專業檢驗、教學、科研和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確定科室的發展方向,建立質量控制體系,并定期審核質量體系,使之有效運行。
2、負責專業劃分工作,審查各個專業組負責人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法,督促檢查各個專業組負責人工作情況。
3、督促檢查全科人員執行各項規規章制度和項目操作情況,考察各專業的檢驗質量。
4、督促科內人員正確使用與保管菌株、劇毒危險品和器材,審簽藥品和器材的請領,經常檢查安全措施及執行情況,防止差錯事故。
5、結合臨床醫療,制定科研規劃,不斷引進國內外新成果、新技術和開展新項目。
6、督促檢查各個專業的業務學習、技術培訓、繼續教育等計劃的實施,有計劃地安排本科人員積極參與學術交流或專題研討會。
7、安排外來進修、實習生到各個專業組學習,定期檢查進修或實習計劃、畢業論文的完成情況。
8、負責專業人員分工、外出學習或學術交流等任務,督促檢查考勤考核。
9、及時聽取臨床意見,征詢對檢驗質量的意見和要求,督促各個專業組負責人作出改進措施,滿足臨床要求。
篇四:品檢員工作職責
1、負責對進出廠包材、成品進行抽查檢驗;
2、負責對產品生產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督和控制,確保產品質量達到公司要求;
3、向上級反映檢驗情況,并提出杜絕不合格品產生的建議;
4、協助進行產品標識規范化建設。
篇五:品檢員工作職責
一、.工作內容及權限:
1、提前30分鐘到崗,根據生產計劃單要求做產前檢查(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輔料,包裝物等), 填寫品質檢驗日報表對應項目,簽署生產計劃單。
2、監控、受理生產過程中的半成品、成品檢驗,對判定的等級標準簽字確認,對品質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質量改進處置單、口頭及書面通知等) ,填寫品質檢驗表對應項目。
3、填寫質量檢驗日報表小計并匯總,填寫交-班記錄,上交質量檢驗日報表和改進處置單底聯。
二 、工作上級
1、直接上級是品控中心專項責任工程師,接受直接上級的領導和指令。
2、對不能判定或判定有爭議的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生產異常事項,向直接上級報告。
3、將填報的質量檢驗日報表、單、證等,送達直接上級。
三、工作考核
1、漏檢率1‰或等級錯判一次,處罰金800元。
2、因客訴造成損失,經上級主管部門判定后,承擔與本人工作有關的經濟責任。
3、因個人原因,致使對產品的檢驗、判定、改進、處置、報告等不及時,經上級主管部門判定后,由個人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4、每季度無漏檢、錯判、客訴、處置不及時等差錯,按本人工資標準的20%給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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