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有什么不同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有什么作用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有什么不同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有什么作用

日期:2023-02-26 12:51:13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有什么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知識都是很多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內容,包括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有什么區別聯系。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有什么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知識都是很多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內容,包括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有什么區別聯系。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分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一 、主體不同

  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失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雇傭關系,法律沒有限制性的規定,所以任何個人,單位,組織都可以。

  二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一般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不為被雇用人購買以上保險,有時購買商業保險。

  三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約束。在雇傭關系中,雇傭雙方受《民法通則》。

  四 、在勞動關系中,如發生受傷事故,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處理。在雇傭關系中如發生事故,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來處理。

  五 、現實中發生事故,按照勞動關系來處理,需要先經勞動監察部門處理,然后申請工傷認定,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到法院起訴,程序多,時間長,花費大,如是工傷賠償多。如按照雇傭關系來處理,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簡單,時間短。

  勞動關系的特征

  (1)勞動關系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系。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

  (2)勞動關系產生于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勞動法所涉及的.范圍只限于勞動過程之中,不應包括未形成勞動關系之前的就業過程。但是,由于我國是一個勞動力資源大國,就業問題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在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都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同時就業與勞動關系又有特別緊密的聯系。因此,我國的《勞動法》將就業納入自己的調整范圍,是出于我國實際的考慮,不能因此將就業也歸于勞動關系的范疇。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勞動關系只能產生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不能稱之為勞動關系。同時,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任何勞動者都不能與二個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任何二個用人單位也不得同時與一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現實社會中存在的靈活就業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時工等,他們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筆者認為靈活就業者在本質上并沒有違背勞動關系排他性,因為靈活就業者在工作時間上是相互錯開的,依然符合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規范,只不過這“同一時間”更為靈活、更為具體而已。

  (4)勞動關系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是為了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勞動者的勞動成果歸屬于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組織指揮下,為了最終實現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勞動的。相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提供有利條件和物質保障,并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報酬。

  (5)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勞動關系是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形成的,既體現了國家意志,又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關系的強制干預性質,同時當事人雙方對勞動關系的具體事項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自由約定,體現了契約自由的本質屬性。

  雇傭關系的特征

  (1)雇傭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隸屬性,主體范圍非常廣泛,雙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為自然人一方為單位,且以雙方都為自然人為常態。雇傭關系主體之間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傭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雇傭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體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是自由協商確定,相互之間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例如,某鋼鐵企業為清理廠區草地,以日工資100元,日工作8小時為條件臨時招用幾5名農民工,一農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場地上的推土機碰傷致殘,該案中,盡管勞動者施工當中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但并未成為該單位的成員,不必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兩者之間不存在行政上的從屬關系,因此,雙方所形成的是一種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2)雇傭關系具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雙重屬性。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出賣勞動力,雇主支付工資報酬,具有財產屬性。雇傭關系的財產關系應與承攬關系中以交付勞動成果為內容的財產關系相區別。雇傭關系還具有人身關系的性質,表現在雇傭關系中雇主未經雇員同意,不得將其勞動力請求權讓與他人;同樣,雇員未經雇主同意,不得讓他人代為提供勞務,這是由勞動力直接依附于勞動者人身不能分離的本性決定的。

  (3)雇傭關系受國家的干預程度較小,更加注重意思自治,體現契約自由原則。我國勞動合同法主要調整的是勞動關系,對雇傭關系的規范有限,雇傭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且對其規范比較籠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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