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何處理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其特征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受到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等。由于歷史遺留原因以及用工制度不規范的原因,在實踐當中,不少單位存在建立勞動關系不簽訂書面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據此,在勞動合同法情況下,事實勞動關系存續的,會帶來兩個后果,一是雙倍支付工資;二是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那么,用人單位該如何依法處理目前的事實勞動關系,以避免新法實施后的風險呢?
1、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于現有的事實勞動關系,盡量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勞動合同訂立工作。這樣做對單位將產生四個方面的利處:一、2007年12月31日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其訂立依據可以繼續適用《勞動法》。《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相比,對企業的限制還比較少,如果是新法施行后訂立勞動合同,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制定合同內容;2、勞動合同可以繼續約定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由于在《勞動法》調整下可以約定違約金,因此相關條款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仍然具有約束力;三、可以不計算勞動合同訂立次數。《勞動合同法》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需要的勞動合同次數,是自新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起算的;四、經濟補償金年限可能減少。 《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比如合同終止問題,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很多地方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此,今年12月31日前簽訂,期滿就終止的,補償金年可以不連續計算。
2、對不愿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要立即發出《勞動合同限期簽訂通知書》。實踐中,多數的事實勞動關系是因為用人單位不愿訂立或疏虞訂立所導致的。但是,還有一些事實勞動關系是因為員工不愿訂立勞動合同的結果。對于不愿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其發出《勞動合同限期簽訂通知書》,規定其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單位將有權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3、根據法律規定,解除目前的事實勞動關系。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協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協商一致解除是事實勞動關系處理的`首選方式,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單方再選擇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依據有兩個:一是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據此,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二是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解釋》還是《意見》,如果是單位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職工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另外,對于本單位連續工齡10年以上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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