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司法鑒定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一)法人,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二)其他組織,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和機構。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三)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
(四)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五)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六)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七)法定代表人和鑒定機構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
偵查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與偵查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在人財物方面存在隸屬關系的單位申請成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二、設立司法鑒定機構需申報的相關材料
司法鑒定機構是指依法登記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業務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申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單位身份的相關文件(如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三)司法鑒定機構住所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
(四)資金證明是指申請設立獨立法人鑒定機構需提交以申請單位為驗資主體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申請設立非獨立法人鑒定機構的需提交申請單位保證用于鑒定機構登記的資金數額的證明;單項業務范圍至少有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五)相關的行業資格、資質證明(需提交與申報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相關的原行業資格、資質證明);
(六)必需的儀器、設備配置及所有權憑證;
對應申請的業務范圍,按照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暫行)》提供目錄清單(包括儀器、設備名稱、用途、購置日期、使用狀態)及所有權憑證(如發票等)。儀器設備依法應通過計量認證的,應提供相應認證證明。
(七)申請的業務必需具備實驗室條件的,應提供相適應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國家實驗室認可的檢測、檢驗實驗室相關證明資料。
(八)司法鑒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機構儀器設備管理程序、鑒定/檢驗材料管理程序、質量監督與控制程序、投訴處理程序、內部審核程序、內部流程管理、司法鑒定人聘用、內部責任、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
(九)司法鑒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詳見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部分)。
(十)申請設立獨立法人司法鑒定機構的,需由申請單位提供司法鑒定機構章程,申請單位蓋章,并由擬執業鑒定人同意并簽名;
(十一)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在相關材料正式申報前,由申請單位填報“擬設司法鑒定機構預核名稱申請表”,按照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所在地省轄市司法局向省廳預先報核鑒定機構名稱。
三、申報材料的要求
(一)申報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1份(原件審核后退回申請人),復印件2份(審核后,復印件省廳留存1份、省轄市司法局留存1份)。
(二)申報材料中的表格填寫均要求具體、翔實、完整,不得出現漏填、空白的情況,如確實沒有內容填寫的欄目,填“無”;表格需貼照片處,均需貼本人近期兩寸證件彩照1張。
(三)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四、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申請表格,準備齊全相關申報材料向所在地省轄市司法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設立獨立法人司法鑒定機構的,先由擬設機構的申請單位(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按照《司法鑒定機構預核名稱的說明》,填報“擬設司法鑒定機構預核名稱申請表”,送所在地省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省廳在收到名稱預先核準的申報材料后,20日內完成名稱核準,并向申請單位核發《擬設司法鑒定機構預核名稱通知書》。名稱核準后,再由申請單位按程序正式申報相關材料。核準后的名稱用于開展司法鑒定機構籌備活動,不得轉讓。名稱預先核準時不審查登記條件,申請者不得以機構名稱已核為由抗辯登記管理機關對登記條件的審查。登記管理機關也不得以名稱已核為由不予審查就準予登記。《擬設司法鑒定機構預核名稱通知書》在2個月的保留期滿后自行失效,如需要,應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三)所在地省轄市司法局在收到申報材料后(市局在受理材料時,如發現材料不齊,原則上不予受理,將材料退回原單位,待材料補齊后再予以受理),應當依據法律、法規、部頒規章、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要求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省轄市司法局將全部材料及本局的審核意見上報省司法廳。省廳接到申報材料及市局審核意見后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部頒規章及省廳的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發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由申請單位按要求在期限內辦理機構《司法鑒定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省廳將該鑒定機構錄入江蘇司法行政網予以公示;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下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備注:
1、以上所指的時間均按照工作日計算;如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時效自該特殊情況消除后開始計算;補充材料的,審批時限按照材料補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計算。
2、新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須經省司法廳或省轄市司法局驗收合格后方可開業,驗收項目包括:辦公場所、辦公設施、規章制度、應上墻公示的內容、執業鑒定人和行政人員到位情況、稅務登記及銀行開戶(獨立法人機構需辦理)等情況。
3、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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