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勞動關系的方法有哪些呢 認定勞動關系的方法有哪些種

認定勞動關系的方法有哪些呢 認定勞動關系的方法有哪些種

日期:2023-02-22 01:34:41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認定勞動關系的方法有哪些  有很多的員工都會想要與企業認定勞動關系,但是不知道怎么認定為好。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認定勞動關系的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認定勞動關系

認定勞動關系的方法有哪些

  有很多的員工都會想要與企業認定勞動關系,但是不知道怎么認定為好。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認定勞動關系的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認定勞動關系的方法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關系認定的知識

  一是盡量提供能夠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其他材料。

  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這也要求勞動者必須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盡可能收集、保存相關物品。

  二是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但要注意除非同事有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或者具有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同事必須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即:“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三是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戶,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四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為此,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托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確認勞動關系的方法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對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給予了明確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了“‘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第二條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可以成為勞動法上的用工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做為事實勞動者應為:

  1、是從年滿16周歲開始的。《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為能力。

  2、由本人依法行使。

  3、某些工種如井下工作、繁重體力勞動等對未成年勞動者和婦女有所限制。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當然,該規章制度必須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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