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解除方法技巧有哪些
合法勞動關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變,勞動合同在出現無法維持的時候就需要要解除。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系的解除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系的解除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也就是在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注意,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這種情形勞動法做了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見圖一);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見圖二)。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這種情形見下圖。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余職工辭職勞動關系解除。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等情形,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以上幾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或《解除勞動通知書》。
勞動關系的解除情形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余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系解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余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
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一)在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
《勞動法》第23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關系構成要件(一)勞動關系的主體
指參加勞動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者,外國人、無國籍人要成為我國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符合我國《勞動法》關于勞動能力的規定。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用人單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二)勞動關系的客體
指勞動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和行為。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生活需要,可以為人類所控制,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行為,主要指勞動行為和勞動管理行為。
(三)勞動關系的內容
指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承擔的勞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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