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在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就需要對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認定,那么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需要怎么證明呢?下面將在本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實際生活中存在少部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因為不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敗訴。針對此種情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曾于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下發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確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一下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在以上五類憑證中,(一)、(三)、(四)項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勞動者能夠提供證據,也應積極進行舉證。
此外,勞動者還可以提供與單位負責人協商的錄音錄像,能夠證明自己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工作文件、報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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