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該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情形是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樣的情形很多,這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構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應該怎么處理呢?現在為您支招。
事實勞動關系應如何處理: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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