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造林合同范本
甲方(發包方):修溪鄉葛藤溪村1組村民
乙方(承包方):
乙方就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一事,甲乙雙方根據我國《農 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地點、四至及面積
乙方承包甲方林地小地名:尖兒灣。四至:東至田公路;南至灣(羅家灣山交界);西至嶺(羅家灣交界);北至公路面積12畝。林地詳細四至界線見附后的萬分之一地形圖。
二、承包方式、期限
乙方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乙方擁有承包甲方荒山造林后 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承包林木所得收益甲乙雙方采取比 例分成方式。林地承包期限為25年,即從2017年1月1日 至2038年12月31日止。
三、分成方式
承包林地上林木的所得收益由甲、乙雙方按比例分成, 甲方享受林木收益的30%,乙方享受林木收益的70%(若林 木由乙方自行采伐出售須扣除采伐時的稅收、人工費、搬運 費及其它雜費)。
承包期內,在不損害甲方利益情況下,乙方有權將林木 所占份額由子女繼承或出讓給第三方,甲方不得阻攔。
四、責任和義務
承包合同簽訂后,乙方負責完成造林任務并承擔管護責 任,并使成林。其生產人員安排及生產方式由乙方自主決定, 甲方無權過問。造林和管護所需資金由乙方金額承擔。 甲方必須保證承包林地權屬清楚、無山林糾紛,并協助乙方
防止山林火災和人畜破壞。若發現村民耕牛等性畜在造林地放牧或人為毀壞林木,乙方一經查實有權依鄉規處罰。 未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承包林地內從事其它非林業生產活動(如放牧、挖礦、取土等)或出讓給第三方。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好有關林權證書。
五、甲方林權證不能抵押出賣,如果抵押出賣,后果自負。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在林地承包期內發生爭議的,盡量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解決。
七、其它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八、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縣林權辦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住 址: 住 址: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
鑒 證 人: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造林合同范本 [篇2]
甲方:
乙方:
為了保證造林質量,甲方將植被恢復植苗造林工程承包給乙方造林,由甲方進行監督驗收、付款,具體協商如下:
一、承包面積及地點
承包造林總面積 畝,其中魚鱗坑整地植苗造林 畝,
地點為:
二、雙方責任
(一)甲方
1、協調造林時需要的`住處。
2、應提供造林所需的作業設計及施工圖紙給乙方。
3、按本合同足額付給乙方造林費用。
4、應解決造林地內突發事件及意外事故(如有人阻擋
或人為毀壞已造林地)。
5、認真檢查乙方調用的苗木質量及造林質量。(二)乙方
1、依照作業設計,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造林任務。
2、乙方要調用二級壯苗。
3、栽植成活率達到85%以上。
4、如遇自然災害雙方協商處理。
三、時間要求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在日后啟動工程,年 月 日完成造林任務,甲方在年月 日至 日進行驗收。
四、造林費用及付款方式
乙方完成甲方規定區域內所有造林地任務后,經甲方驗收合格,甲方應付給乙方每畝 元造林費,共畝,合計人民幣 。
造林費用分二期付清:
1、 乙方工人進入甲方工地后,造林所需費用由
乙方墊支。
2、 栽植完成后,經甲方實地檢查驗收苗木合格,
整地標準、栽植密度達到設計要求后,一次性付乙造林費用的80%計之。
3、 在 年 月 日前驗收成活率后,成活率達到85%以上,甲方給乙方結算造林費用,。
五、標準要求
整地標準如下:
乙方按甲方要求進行魚鱗坑整地,(規格為:長徑60cm,短徑40 cm,活土層30 cm,埂寬、高各為15 cm,),可邊整地邊栽植;乙方調用苗木達到一、二級壯苗,栽植樹種為側柏,栽植密度為110株/畝(3m×4m)為準。
六、合同變更
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合同書中所訂條款,應及時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確定。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上述事項,任何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不能履行約定事項時,對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 元),并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合同一式貳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乙方:付清剩余造林費用計人民幣
(蓋章) (蓋章)
負責人: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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