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解除有什么補償?
解除勞動關系意味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方面的權利義務,那么什么時候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呢?勞動關系解除后怎么補償呢?這應該是解除勞動關系后比較重要的兩個問題,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知識。
一、勞動關系何時可以解除
合法勞動關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變,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況一樣,勞動合同在出現無法維持情形時也要解除。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勞動關系的解除情形: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余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系解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余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
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
《勞動法》第23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勞動關系解除后怎么進行經濟補償
所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費用 ,它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利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制度是為了使勞動者在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后,尋找新的工作以前,其基本生活開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繼續治療疾病有必要的費用。勞動者的勞動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生存權的最基本的構成部分,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是勞動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使勞動者處于失業和生活來源、醫療費用無著落的狀態。基于憲法、勞動法對公民生存權和勞動權保護的需要,國家才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給予勞動者以一定的經濟補償,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所以不論用人單位或是勞動者是否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只要勞動合同解除(非勞動者的過錯或勞動者通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即應該給予勞動者經濟資助。由于用人單位沒有履行合約使得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違約金和經濟補償應當并行不悖,即用人單位既要承擔違約責任,又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實質就是用人單位依法對勞動者給予必要的社會保障。
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分為兩種: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隨即面臨短暫甚至可能是長期的失業,這期間勞動者要自己維持生存,同時盡快另謀生路。此時勞動者的生活困難是由勞動合同解除后的失業引起的,排除傷病等特殊情況,失業給勞動者帶來的種種不便成為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普遍和唯一誘因。經濟補償要保障的就是勞動者在失業期間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故應當將經濟補償金改為失業補助費。
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來計算。而工資性收入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應包括住房補貼和手機通訊費,因為住房補貼是提供給員工的福利而不是應得的工資性收入;而手機通訊費未以津貼的形式發放給職工,而是按規定予以報銷的,這說明單位沒有它列入工資支付總額。同時,經濟補償金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而不應以應發工資為準,即扣除社會保險金、公積金、稅收之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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