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定勞動合同的意義
所謂勞動合同就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經過平等協商所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 一般情形是甲方(聘方)提出建議或初始文本,經乙方(聘員)表示同意認可。
如不簽訂勞動合同我們的權益受到侵犯,就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勞動合同的形式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的工作期限三種形式。勞動合同書是雙方行為的準則,一經簽署就產生了法律效力。
法律保護雙方的合理合法權益,同時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單方面的隨意變動。
訂約雙方在正常情況下依約行事,有利于順利實現各自的權益,為事業的開拓發展齊心協力地工作,依約行事、利益均沾、違法肇事、雙方受損。
所以定約雙方都應維護合同書的嚴肅性,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都應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定約雙方擁有共同的利益。
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 平等自愿原則 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是以勞動關系平等主體資格出現的,有著平等的利益要求權利,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系。這一原則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公平地表達各自意愿的機會。自愿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完全是出自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愿,是在充分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而達到的協議。這一原則保證了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真誠意愿獨立自主決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得強制或欺騙對方。 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由當事人雙方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共同協商討論,取得完全一致后確定。這條原則重點在一致,勞動合同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符合當事人的意愿,能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此原則是維護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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