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釋義與實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當日,***簽署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國勞動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通過的《勞動法》確立的,1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這一制度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主體和利益關系的多元化,現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實施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勞動合同法》的通過和實施,進一步完善和規范了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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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內容和簽訂程序不規范、權利和義務不對等、合同期限短期化、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低、覆蓋面小;勞動合同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勞動監管不到位等,導致侵害職工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勞動糾紛不斷,以至勞動爭議持續上升,嚴重影響了勞動關系的***穩定和社會政治的安定。
2007年6月,國家適時出臺了勞動合同法。該法的頒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為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建立統一、開放、公平和規范的勞動力市場運行機制創造了有利條件。該法的實施,對規范企業的勞動用工行為、勞動管理、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起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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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國務院令第364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令第9號)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4年2月3日國務院令第146號發布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令第270號修訂發布)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1990年11月22日國務院令第66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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