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解除執行案例最新 租賃合同解除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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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18 19:07:29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租賃合同解除執行案例  租賃合同解除,執行返還無依據  【案情簡介】----[執行終結]  申請執行人甲公司被執行人乙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一審判決:1、解除甲公司與

租賃合同解除執行案例

  租賃合同解除,執行返還無依據

租賃合同解除執行案例

  【案情簡介】----[執行終結]

  申請執行人甲公司被執行人乙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一審判決:1、解除甲公司與乙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2、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金、違約金、賠償損失。該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甲公司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遷出房屋、并支付租金和損失。被執行人乙公司委托本律師團進行維權。

  【辦案思路】

  首先,律師接受委托后,分層理清本案存在的法律關系。本案的法律關系是租賃合同關系的解除及損失賠償法律關系。生效的法律文書沒有確定被執行人具有遷出房屋的.給付內容。

  其次,分析要求遷出房屋的法律關系系侵權法律關系確定后的給付內容,提出異議。判決的第一項是法院對租賃合同關系的認定,并未判決被執行人遷出房屋。申請執行人依據該項向法院申請要求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是不正確的。合同解除后,被執行人不遷出房屋是侵權行為,申請執行人應以被執行人侵權為由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所以遷出房屋并不是本案的執行標的,本律師團提出書面異議,要求法院不能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法院據以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最后,法院以原判決沒有給付內容為由,終結執行。

  【律師總結】

  申請執行的前提是生效法律文書,且該文書具有給付內容。是否具有給付內容并非法院主觀臆斷,如本案中判決書確定的第一項是雙方當事人解除合同,是一種行為的確認。解除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被執行人遷出房屋,將房屋交付申請執行人使用。所以,申請執行人依據判決書的第一項要求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是不正確的。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是財物或者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法院據以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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