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教師資格教育法律法規重點匯總表 2017年最新教師資格教育法律法規重點匯總

2017年最新教師資格教育法律法規重點匯總表 2017年最新教師資格教育法律法規重點匯總

日期:2023-03-16 14:58:24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2017年最新教師資格教育法律法規重點匯總  國家統考地區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有幼兒園考《綜合素質》和《保教知識與能力》;小學考《綜合素質》和《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中學

2017年最新教師資格教育法律法規重點匯總

  國家統考地區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有幼兒園考《綜合素質》和《保教知識與能力》;小學考《綜合素質》和《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中學的考《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和《學科知識與能力》。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年最新教師資格教育法律法規重點匯總,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2017年最新教師資格教育法律法規重點匯總

  (一)教師權利與義務(重點法條提示)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基本權利)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資格和任用(重點法條提示)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三)考核(重點法條提示)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四)待遇(重點法條提示)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五)法律責任(重點法條提示)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附:

  下列法律術語的含義: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教育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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