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遺失擔保書-擔保書
立書人(以下簡稱本公司),因遺失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之下列正本提單:
船名:_______________
提單號碼:_______________
貨柜號碼:_______________航次:_______________
貨物價值:_______________
(請同時出示發票以供核對)
茲請貴公司準予本公司以__現金__銀行本票__定存單__信托憑證
銀行擔保函之方式擔保提貨。票號為: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保證:
本公司擁有上述提單之所有權,且從未轉讓他人。
如有任何費用尚未支付(包括一切運費、附加費、共同海損…等),本公司愿在貴公司提出請求時,立即償還。在相關費用未支付前,貴公司對於運送貨物,仍享有留置權。
本公司保證貴公司、貴公司之船舶或所租傭之船舶、代理行和其他相關單位,不會因本公司以上述方式提貨而受任何損害;這些單位或船舶如因此受任何損害(包含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利息損失、船舶受假扣押之延誤及所產生之相關費用、賠償貨物權利人的一切損失等),本公司愿負完全賠償責任。
如本公司尋回上述提單,保證立即繳回給貴公司,以換取本擔保書及解除擔保,絕不轉讓他人。
本公司提領貨物后,有善意第三人持正本提單出面提領貨物時,如果此筆貨物尚未使用,而該第三人也愿意接受,則不論該貨物在任何地方,本公司都愿負擔所有費用,并負責將貨物送交該第三人。
上述船舶、提單號碼及柜號為本公司所提供,如果因該資料錯誤,致貨物提領錯誤時,本公司仍愿負本擔保書所保證之責任。
上述擔保有效期限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算18個月。期限屆滿后由貴、我雙方辦理解除擔保。但本公司承諾,貴公司及相關單位依本擔保書對本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解除擔保之影響。
本擔保書適用中華民國人民共和國法律,由擔保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
此致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人: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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