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醫學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做醫學鑒定的程序有哪些

做醫學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做醫學鑒定的程序有哪些

日期:2023-03-11 05:37:31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做醫學鑒定的程序一、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原則上應向女方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戶口簿、有關病史資料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做醫學鑒定的程序

一、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原則上應向女方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戶口簿、有關病史資料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與照顧再生一孩申報材料相同)

做醫學鑒定的程序

二、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鎮(區、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三、 鎮(區、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并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后,在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四、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五、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半年或一年組織一次鑒定。

六、 受當地醫療技術條件限制不能作出鑒定結論的,由設區的市級鑒定組提出進行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書面意見,經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申請省級鑒定。

七、 當事人對市級鑒定組所作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省級鑒定。 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省級鑒定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八、 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定期對申請再鑒定者組織鑒定。 省級鑒定為終局鑒定。

九、 省級或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鑒定結果以書面形式于30個工作日內逐級通知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申請鑒定者。

十、 病殘兒醫學鑒定的費用(包括鑒定費和輔助檢查費)由申請者自理,收費標準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

2.

一、鑒定專家組組長的確定

由于醫療事故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鑒定會程序進行。因此在每次召開醫療事故鑒定會時,應當首先確定專家鑒定組組長。

按照我國關于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專家鑒定組組長由專家鑒定組成員推選產生,也可以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鑒定會由鑒定組長主持進行。

二、鑒定會的召開程序

在鑒定會召開前,首先,有醫學會的工作人員,核實雙方人員身份,宣讀糾紛原由、抽簽、收取材料等情況。之后,介紹本次鑒定會的專家組成員。最后,鑒定會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通常情況下,醫患雙方規定的陳述時間為20-30分鐘;在對方陳述的過程中,另一方不允許發言和反駁對方的敘述。雙方的陳述都是單方的敘述,不存在類似法庭辯論的情況。因此,在鑒定會上,即便是對方敘述的經過與事實出入很大,甚至對方做虛假陳述的,也不要有過激的行為。等待專家組組長許可后,再行發言。

(二)、專家鑒定組成人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通常情況下,在雙方當事人各自敘述完畢,補充說明后,專家組的成員會根據各自專業的情況,針對性的提出各自的問題。在鑒定會上問及醫療機構的問題,多數集中在診斷、治療、處置方式、用藥的選擇和適應癥、禁忌癥上。而問及患者及其家屬的問題,多數集中在既往病史、現病史、發病前情況、核實醫療機構救治的經過等方面。

通常情況下,除非醫療糾紛事實十分明顯,或者患者已經完全康復、患者已經死亡等情況外。醫療鑒定的專家還是比較負責的,往往都會在現場做體檢。如果現場檢查不能夠得出結論的,會告知患者在近期內到相關的醫療機構做儀器輔助檢查,并出具報告書。這些輔助檢查也是“現場檢查”的一部分。會歸入到鑒定報告書中,作為鑒定依據。

(三)、雙方當事人退常在雙方當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會告知雙方當事人退場,醫學會會在約定的時間內,出具鑒定報告,并告知領取的時間。在這個時間,我需要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的是,在退場時,不要再向鑒定專家喋喋不休的敘述情況;在退場的同時不要與醫療機構發生口角和沖突,既然大家想通過法制的途徑解決問題的,就不要通過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在這個過程中,是各個鑒定專家“閉門磋商”的過程。雙方當事人都不宜介入。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醫學會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的工作人員,會記錄鑒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因此,在醫療事故鑒定書上,大家能夠看到的是,最終的鑒定結論和分析意見,各個專家的意見是不會直接寫到鑒定書上的。醫療事故鑒定書仍然有醫學會出具,加蓋的是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會的公章。各個專家的鑒定意見和簽字記載在醫療事故鑒定的'相關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屬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同時,這項制度的設立也是為了,避免由于個別專家的意見與醫療糾紛各方存在利益沖突,預防糾紛的再次發生,依法保障專家們暢所欲言、客觀公正的進行事故鑒定。

三、醫療事故鑒定書的形成

在專家形成鑒定結論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醫學會應當及時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送達移交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

四、醫療事故鑒定書的內容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四、其體應當注意的事項

鑒定程序規定如果當事人拒絕配合,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終止本次鑒定,由醫學會告知移交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共同委托鑒定的雙方當事人,說明不能鑒定的原因。

我國醫療事故鑒定程序中,規定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有配合鑒定的義務。該義務不僅僅體現在鑒定會議前,提交材料、繳納鑒定費的方面。這種配合的義務同樣體現在,鑒定會現場的過程中。比如,鑒定組要求患者及其家屬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作新做的“CT、B超、X光片子”等等,如果這些材料對于專家判定損傷后果,認定醫療過錯行為是十分關鍵的,患者及其家屬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的,困難導致無法鑒定的后果。在不如,在鑒定會上往往要求患者直接到場經行檢查,如果不能到場導致鑒定專家無法直接看到患者的情況的,無法做出判斷的,也可能導致無法鑒定的后果。

另外,如果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鑒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鑒定。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這是對人員不合格、程序不合法的補救性措施,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完全是由于醫學會的原因導致的,理所當然不應當再收取相關的費用。從醫療鑒定法律實踐看,該規定也同時提醒患者及其家屬,可以以此為由要求重新鑒定。另外,多提醒一句,本次的重新鑒定還是在本級別(首次鑒定、市縣級的鑒定)的鑒定程序。與不服首次鑒定結果,申請再次鑒定,程序是不同的。希望大家對鑒定程序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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