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的管理方法是什么
員工獎懲的管理能夠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所以很多企業要做好員工獎懲的管理制度。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員工獎懲管理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員工獎懲管理方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員工遵紀守法和提高自身約束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為【員工手冊】的配套文件,對于公司業務開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在較長時期內存在的行為予以規范。
第三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里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四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與臨時工)。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獎懲條款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章 獎懲原則
第七條 公司的獎懲是以紀律維護為出發點,獎勵是對符合公司準則行為的一種激勵,處罰是對違反公司紀律。損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為的一種遏制;
第八條 獎懲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職責、工作流程等;
第九條 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或及時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及時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處理;
第十條 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并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必須公開執行;
第十一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獎懲目的重在教育,對于被處罰的員工,應坦誠的與其進行交談,了解事實原因、講明道理、指出錯誤,并允許當事人申辯,通過做思想工作,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第四章 獎懲種類
第十二條 獎勵可分為:
a、 嘉獎 :每次嘉獎給予現金20元的獎勵;
b、 小功: 每次小功給予現金60元的獎勵;
c、 大功: 每次大功給予現金180元的獎勵
d、 晉升: 崗位級別晉升一級
第十三條 懲處可分為:
a、 申誡: 每次申誡給予現金20元的罰款;
b、 小過: 每次小過給予現金60元的罰款;
c、 大過; 每次大過給予現金180元的罰款;
d、 停職或開除:
第五章 獎勵標準
第十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記嘉獎:
1)盡忠職守,工作勤奮,有具體事跡堪為同仁之楷模者;
2)參與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主動或協助主管開發業務有實質貢獻者;
4)除盡心本職外,主動協助他人克服作業困難,順利完成任務者;
5)愛護公物,節省資材成效優良者;
6)全年考勤記錄無缺勤者;
7)其他對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8)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
第十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記小功: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具成效者;
2)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
3)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和損失者
4)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5)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者
6)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成效者;
7)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8)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足以表揚者。
第十六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或技術,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經公司采納,確有重大成效者;
2)全年累計獲小功三次者
3)熱忱服務,發揚公司信譽,為社會機關,團體公開表揚者;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對已發生事故予以有效控使公司避免嚴重損失者;
5)對于貪污舞弊或危害公司權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舉發,事后協助查證而使公司免于損失者;
6)維護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7)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為其他員工之表率者。
第十七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晉升:
1)績效評比如期達到公司預定目標表現優良者;
2)服務滿5年,考績優良者,未曾有曠工或處分者;
3)有事實證明對公司有特殊功勛表現者;
4)一年內累計記大功三次者;
5)其他具有特殊功績者;
第六章 懲處標準
第十八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申誡:
1)在工作場所嬉戲,喧嘩、吵鬧、有隘工作之進行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者;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5)不遵守工作規則或作業流程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6)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7)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者;
8)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9)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者;
第十九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小過: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積壓公文或公事、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之進度者;
3)因工作疏忽導致物品材料嚴重受損者;
4)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6)攜帶危險物品入廠者;
7)在禁煙區吸煙者;
8)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者;
9)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大過:
1)拒絕服從上級主管及管理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服從者;
2)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3)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聽勸阻者;
4)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5)擅自涂改或撕毀公司重要文件者;
6)不遵守規定或指示、或擅自改變工作方法、程序、發生作業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7)以私人單據報銷公賬、或以浮報賃證報銷公賬,經查核實者;
8)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者;
9)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0)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1)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停職或開除:
1)擅離職守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使公司蒙受損失,情節嚴重者;
2)偷竊同仁或公有財物者;
3)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者;
4)偽造、 變造或盜用公司印章或印文者;
5)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6)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者;
7)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者,故意泄漏技術、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違法犯罪,觸犯刑律者;
9)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一個月累計曠工3天,一年內累計曠工六日者;
10) 攜帶刀或其它違禁品、危險品進公司危害公司員工安全、或參加非法組織者;
11) 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者;
12) 在廠區范圍內賭博者;
13)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以致公司名譽蒙受重大損害者;
14) 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者;
15) 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者;
16)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
17) 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者;
18) 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者;
19) 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者;
20) 一年中記大過累計滿三次、末經功過抵消者
21) 試用其間不符合任用資格者;
22)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受獎懲情況均記入人事檔案中,作為其當年年度考評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為使受到懲處的員工將功補過,在同一年度中,功過可以相抵和轉換,方法如下:
1)1次嘉獎可與1次申誡相抵;
2)1次小功可與1次小過相抵;
3)1次大功可與1次大過相抵;
4)3次嘉獎相當于1次小功;3次小功相當于1次大功,3次大功得予以晉升一級;
5)3次申誡相當于1次小過,3次小過相當于1次大過,3次大過予以開除處理;
第二十四條 員工年度曾受過處分而未能功過相抵,累計小過一次(含)以上者,該年度不得晉升;
第二十五條 員工獎懲由直接主管或相關部門酌情填寫獎懲申請單,呈報獎懲;
第二十六條 獎懲之實施,依具體事實即可執行,功(過)核準頒布;
第二十七條 本作業辦法經公司最高主管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公司員工獎懲辦法1.0 目的
為了調動公司員工的積極性及創造性,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團體紀律,保障公司制度的正常進行,激勵公司員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2.0 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內所有的獎勵與懲罰,均依照本辦法處理;
3.0 解釋
3.1 員工獎勵:給予表現出色的員工以獎賞與勉勵;
3.2 員工懲罰:對違反了公司規定的員工給予一定的懲處或者責罰;
4.0 原則
4.1 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各類規定以及文件,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技術業務知識,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4.2 公司獎勵制度是以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并且采用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4.3 公司懲罰制度是采用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更體現了公司的人道主義;
4.4 對公司員工實施獎懲,其批準權和審核程序由行政部遵照程序進行;
5.0 獎勵制度
5.1 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公司會視情況而定給予一定的獎勵:
5.1.1 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生產速度、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成本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5.1.2 在生產產品、產品設計、改善工作環境、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建設性意見并取得良好成績的;
5.1.3 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5.1.4 愛惜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讓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1.5 抵制公司內部斗爭惡化,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有顯著成效的;
5.1.6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5.1.7 一貫忠于職守,無違反公司規定者;
5.1.8 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5.1.9 認真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
5.1.10 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5.1.11 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5.1.12 能適時主動完成非職責范圍內工作者;
5.1.13 做好人好事,事跡突出并且給公司帶來榮譽者;
5.1.14 對非職責范圍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議被采用并且取得良好的成效者;
5.1.15 遇到危急情況,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讓公司減少損失者;
5.2 對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5.2.1 現金獎勵(以工資獎金形式發放)
5.2.2 精神獎勵(對于有特別貢獻的員工給予通告獎勵,號召公司員工學習)
6.0 懲罰制度
6.1 對于有以下表現之一的,公司視情況給予懲處;
6.1.1 違反紀律,無視公司規定,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6.1.2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以及工作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市,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6.1.3 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公司員工生命、公司財產遭受到損失的;
6.1.4 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公司材料,造成經濟損失的;
6.1.5 濫用職權,違反公司規定操作,從而造成公司損失的;
6.1.6 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自離開崗位,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6.1.7 故意泄露公司商業秘密者;
6.1.8 接待賓客不微笑,不主動服務,不使用敬語,不使用規范的語言,不禮貌者;
6.1.9 沒有按公司要求著裝整齊,給客戶以不好印象者;
6.1.10 工作粗心大意,造成公司損失者;
6.1.11 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者;
6.1.12 在工作中,欺騙,謾罵,威脅上級主管,經教育仍不悔改者;
6.1.13 干涉非本職工作,造成嚴重影響者;
6.1.14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關系,或誣告他人,造成嚴重損害者;
6.1.15 隱瞞患有嚴重疾病不向公司報告者;
6.1.16 向公司提供不真實情況者;
6.1.17 利用公司名譽在外面招搖撞騙者;
6.1.18 利用公司人力物力為自己創造財物者;
6.1.19 未經公司許可,兼營與公司產品相關或相同的業務者;
6.1.20 偽造公司文件,印章,記錄,票據者;
6.1.21 故意損害公司公共財產,不賠償損失者;
6.1.22 在公司或宿舍內藏有管制刀具,炸藥,等危害性物品者;
6.1.23 偷竊公司物品經查屬實者;
6.1.24 參加或組織煽動他人怠工,罷工,鬧事者;
6.1.25 吸食,私藏,使用毒品,麻醉劑或者興奮劑者(同時報公安機關)
6.1.26 故意損壞公司賬單,賬簿,記錄,表單者;
6.1.27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6.1.28 與客戶或同事吵架,侮辱,或威脅動手打架者;
6.2 對員工有懲罰有如下方式:
6.2.1 經濟懲處:對有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處以不超過其工資20%的處罰;
6.2.2 通報批評:對有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處以通報批評;
7.0 獎懲作業流程
7.1 由行政部發現的有關獎懲方面的事情,由行政部提交意見到總經理外,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
7.2 由部門負責人發現并上報行政部者,部門負責人提交到行政部,由行政部負責核查清楚,情況屬實后由行政部上報總經理,并給予相關處理;
8.0 員工申訴流程
8.1 員工對處理有意見的,需在處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異議,并上訴到行政部,由行政部再次核對,如情況屬實,則駁回上訴;
8.2 部門負責人對處理有意見的,需在處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天內向行政部提出異議,由行政部作出相應處理;
9.0 其它
9.1 本條例由行政部負責解釋,發布,修訂;
9.2 本條例作為本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之一;
9.3 本條例當中未涉及的獎懲事宜,參照本公司另外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9.4 本條例由總經理簽發,自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執行。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制訂原則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分,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2.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3.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4.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5.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6.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7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8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9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記大過達2次者.
10.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11.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員工的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并摘錄事由公布眾知。本章所稱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置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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