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產品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 A市智能儀表工業有限公司
地址:A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北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何 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趙彥儒,陜西索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其鸞,陜西索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委托相關機構就下列事項作出鑒定:2007年3月14日,B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家屬院發生爆炸事故中,編號為的燃氣表質量是否合格。
鑒定目的:確定涉案事故房間內的液化氣濃度過大,究竟是編號為的燃氣表質量不合格漏氣造成的,還是人為操作失誤造成的,管道漏氣造成的.,還是煤氣灶沒有關好漏氣造成的,以及涉案事故房間內另一液化氣罐漏氣或對其操作失誤造成的。
事實與理由:
宋訴B市燃氣有限公司、A市智能儀表工業有限公司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B市公安局分局2007年7月28日作出事故調查結果報告,認為燃氣表左惻壁一內徑為2.2公分工藝孔漏氣遇電火花是引發爆炸事故的原因。申請人認為,雖然此次事故的原因是燃氣泄露遇電火花而引爆的,但是燃氣泄露有多種可能的原因,如用氣后未擰緊,或者燃氣管道泄露,事故現場另一液化氣罐漏氣等等。B市公安局分局調查結論認為:燃氣表左側壁內徑為2.2公分工藝孔漏氣遇電火花而引發的爆炸事故。顯然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正常使用管道壓力應該小于10kpa。而此工藝孔是400 kpa過盈配合壓進去的,浙江省燃氣具有限公司在100kpa條件下檢查了密封性,合格不漏氣;而且事故發生時,工藝孔的堵頭已經飛出找不到。應該是爆炸將堵頭打飛的,而不是堵頭漏氣。B市公安局分局是從刑事偵查的角度對此事故進行調查,作出的結論,意在排除人為作案的可能,且公安分局并無對燃氣表具產品進行質量鑒定的資質和檢測手段,該事故調查結果報告不應當作為民事訴訟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為了查清案件事實,申請人要求對涉案燃氣表具進行質量鑒定,請求B市區人民法院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此致
B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A市智能儀表工業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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